交通事故受伤陷困境,先予执行助力渡难关

日前,在高陵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代理人向法院递交先予执行申请,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被告某保险公司30万用于原告的后续就医治疗。在接到申请后,案件承办法官秦浩文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和资料审查。

经调查,原告杨某某系一名七岁儿童,2022年5月,董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原告父亲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乘坐人杨某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外,董某为其所驾驶车辆在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万元。

杨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颅内损伤等症状。截止诉讼时,杨某某住院治疗已近两年时间,仅治疗费用就超过40万元,巨额开支使其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后续治疗费用难以为继。

承办法官综合杨某某伤情、医疗费支出及家庭情况考虑,为保障杨某某后续治疗,认为对杨某某先予执行医疗费用确有必要,依法裁定准予先予执行20万元。

裁定作出后,承办法官又及时与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跟进对接,希望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最终,保险公司在履行期内向原告父母交付了20万元,解决了原告一家的燃眉之急。



民生无小事,对于陷入困境的当事人,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今后,我们将继续做有温度的执法者,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努力理解当事人的关切,让当事人真切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法律事实清楚,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都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即先予执行应满足申请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如果不先予执行,将会使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难,难以为继。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即被申请人实际上具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申请人实体权利请求的能力。

4、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执行属于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才能作出的行为,应由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来源:高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