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律协会长姚子奇受邀参加人民日报陕西分社“战疫者说”系列访谈节目

2月13日下午,西安市律协会长姚子奇受邀参加人民日报陕西分社“战疫者说”系列访谈节目,就新冠肺炎疫情涉及的法律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姚会长分别就有关我国疫情防控的法律制度整体情况、西安市及各区县出台的一系列措施的法律规定、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提前复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企业复工期间员工感染的法律问题、企业因疫情导致的违约等问题及市律师协会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的法律服务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出了回应。

1、记者:我国法律对于传染病的类别是如何规定的?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何种传染病?

姚子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较多,主要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狂犬病、疟疾等。丙类传染病主要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等。 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国家卫健委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记者: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关键阶段,西安市各区、县政府印发通知要求居民自我居家管控,最多每2天派一名家庭成员经登记批准后戴口罩购买生活用品,甚至对于出现感染病例的小区,采取封闭楼栋、封闭小区的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姚子奇:此次新冠疫情暴发后,为了有效防止疫情的蔓延,确保广大市民的健康安全,西安市各级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主要采取了下列紧急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五)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采取居家隔离和集中隔离等方式切断传染源。 当然,我们也是根据疫情的不断变化,适当调整各种紧急措施,以达到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根本目的。

3、记者:1月25日,高新区秦渡镇某村村民姜某分别在三个微信群里发送了“长安区东大镇发现两名病例,已死亡1人,现在东大街道已封闭”的虚假消息。请问,对具有这种故意编造和利用网络社交工具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妨害新冠肺炎防治的行为,责任者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姚子奇:在网络社交工具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初犯或行为较轻者可以批评教育为主,或者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为辅,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依法予以严惩。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依其文化程度及所学专业判断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如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且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应以正确引导、科学普及为主,不宜进行法律惩戒。如果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亦无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我们可对这样的“虚假信息”保持宽容和教育的态度。如果是肆意捏造事实的行为,诸如夸大疾病死亡人数、夸大疾病死亡率、疾病大规模爆发、肆意编造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明知是虚假信息还进行传播的,主观恶性较大,客观上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依法应严肃处理,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记者:西安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出台了关于禁止提前复工的规定,如果企业违反了关于迟延开工的要求,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员工在企业未经许可非法要求提前复工时怎么办?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复工,期间致使员工受到感染,是否算工伤?如何赔偿、治疗?

姚子奇: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2月1日西安市政府下发《关于延迟企业复工上班的通知》,要求市内各类企业(除涉及疫情防控必须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7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召开视频调度会议,市委书记王浩要求除市级重点续建项目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起点标准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的起点标准为计划总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经审批开工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开工。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如有企业违反预防、控制措施,导致病毒传播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复工的,员工可向各级政府部门及新冠疫情防控指挥办公室进行举报。

5、记者: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全市除部分企业经许可复工外,多数企业处于停工停业状态,新冠肺炎疫情客观上对企业等市场主体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请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帮助?

姚子奇:2020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规定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目前,西安市各个部门也在陆续出台相关帮扶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克服困难。2020年2月8日,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西安市高新区管委会也下发了《西安高新区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例如,政策性银行提供紧急融资;金融机构实施保障性金融服务;人力资源部门出台援企稳岗政策;税务主管部门出台缓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减免房租、开通绿色通道等方面助力企业渡过难关。

6、记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很多企业单位因政府迟延开工要求不能投入生产,导致已经签订的合同无法及时履行,企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予以免责?

姚子奇:我们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虽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对于每一份商事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得一概而论。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确认。

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据本次疫情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则当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如果疫情并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当事人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7、记者: 根据有关报道,西安市某些小区存在居民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外出的情况。请问,如果被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或居家隔离措施的人员违反规定私自外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姚子奇: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采取隔离治疗或居家隔离方式,以达到疫情防控的目的。如果被要求强制采取隔离治疗或居家隔离的人员违反隔离措施私自外出,造成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传播可能要面临罚款或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8、记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市民如果有法律服务需求,律师行业有哪些渠道和方式提供相应的服务?

姚子奇: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了服务客户需求,防止律师疫情扩散,全市律师事务所均已按照西安市律协的要求,启动和开展了在线办公模式,广大律师事实上已经通过微信、网络、电话、电子邮件等即时通讯方式开展业务法律咨询和立案等在线服务。

西安市律协的法律保障组负责指导帮助全市律师办理涉及疫情相关的案件,为社会公众提供疫情防控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并针对非公企业、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可能遇到的劳动用工、合同纠纷、公益捐赠等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专业指导。

另外,为了配合政府普法,更好地为市民和防疫工作服务,许多律师还通过各种媒体包括广播、电视、报纸、网站以及自媒体对市民进行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再就是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西安市律协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及广大律师,纷纷行动起来,通过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机构或者直接向武汉等地医疗单位捐款、捐物达57万元,充分展示了西安律师热衷公益、好善向上的精神风貌。

9、记者:您还有哪些想要对坊友说的?

姚子奇:在西安市司法局的指导下,西安市律师行业行业党委和西安市律师协会紧急行动起来,从2020年1月27日始就连续印发了六个文件,及时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一、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及广大律师提高政治站位、加强自我防护、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特别要求疫情当前,要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研究因新冠病毒而引起的各类社会新问题、新变化,及时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发挥职业优势,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服务,践行社会责任,推进法治进步;

二、市司法局成立了西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顾问团,对疫情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政府颁布的命令、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市律协成立了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下设八个专项法律服务小组。法律服务团成立后,立即开展工作。其中,法律研究组通过两天两夜时间,组织西安市律协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律师集体编纂了一部586页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指引》。该《指引》共汇集解答了当前抗疫情所涉及的社会各个方面亟需解释的220个法律问题,收录了39部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翔实、全面、专业、实操性强,通过西安市司法局官网、西安市律师协会官网正式发布后短短的几个小时,就获得了3万次的点击率,在社会引起极大反响,为助力西安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贡献了法律智慧,赢得了广大律师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