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法律援助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政〔2023〕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西安市法律援助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相关单位及个人于2024年10月24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西安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29-86786777

电子邮箱:xaggc@163.com

通信地址:市政府2号楼218

邮政编码:710007

西安市法律援助补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政〔2023〕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费用。

第三条 法律援助补贴按照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主要包括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代拟法律文书补贴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不在领取法律援助补贴的范围内,可以依照现行有关规定报销成本费用。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志愿者不能与其他法律援助人员领取同等的法律援助补贴,志愿者可以领取法律援助补贴中的交通费、误餐费等成本费用。

第五条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保障机制,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保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行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第六条 法律援助补贴根据承办的法律援助事务类型,用于成本支出和基本劳务支出,具体支出范围:

(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产生的办案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档案资料查询费、翻译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等办案费用和办案补贴;

(二)非财政供养法律援助人员的值班补贴;

(三)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代写各类法律文书的代书费;

(四)受援人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的司法鉴定费、公证费;

(五)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费用。

第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将法律援助补贴经费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补贴的管理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坚持人民至上、质量至上,坚持支付绩效与服务质量有机衔接,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需求,促进全市法律援助服务均衡发展。

第二章 办案补贴标准

第九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在西安市辖区、西咸新区办案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000元),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案件每件补贴2200元,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500元。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

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统筹全市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受理、指派、承办工作,执行上述标准。

(二)本省内跨市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补贴2800-4000元,民事案件每件补贴3300-4500元。

(三)跨省办案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要通过法律援助机构集体决策程序决定批准,确需跨省办案的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备,并按照办案的补贴标准领取补贴,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办案补贴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8000元。

(四)办理无期徒刑、死刑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依照刑事案件补贴标准的1.5倍执行。

(五)办理人数众多、同一类型的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1名受援人,增加办案补贴3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

(六)撤诉案件和终止的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法律援助人员工作量支付补贴,分别为:已经代拟法律文书支付300元;调查取证1次以上的支付400元;但每件最高不超过500元。

因调解、和解撤诉的案件按非诉处理。劳动仲裁案件参照前款执行。

(七)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案件类型包括行政复议案件、律师调解案件、诉前调解案件等。

(八)公证、司法鉴定费补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司法鉴定费、公证费,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免收、减收受援人的公证费、鉴定费。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每件最高不超过2000元。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参照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执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1000元以下的案件,据实报销;司法鉴定收费标准1000至3000元的案件,补贴标准1000元;司法鉴定收费标准3000元以上的案件,补贴标准1500元;法律援助案件被评为优秀案例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第十条 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

(一)经法律援助机构聘请或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到政府信访部门、政务大厅、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12348热线、法律援助机构及其设立的工作站(点)等值班,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的,非财政供养法律援助人员每人每天补贴300元,公休日每人每天补贴400元,法定节假日每人每天补贴500元。

提供外语法律咨询服务的法律援助人员每天补贴不超过500元。

(二)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担任12348法网等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的驻场人员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按照回复法律咨询的件次给予补贴,每件次基础补贴20元,根据回复质量情况,可以适当提高,但不能超过50元,每人每天补贴不超过300元。

(三)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经法律援助机构聘请或指派到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看守所等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等法律帮助事项的,每人每天补贴400元。

本条规定的(一)(二)(三)项补贴不叠加领取。

(四)代书补贴。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代拟各类法律文书,符合有效提出法律意见的每件补贴300元。为案件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两个(含)以上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每增加一名受援人增发补贴不超过100元,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

代书补贴与其他补贴不叠加领取。

(五)翻译费补贴。承办外国人、无国籍人、聋哑人、少数民族、聋哑人的法律援助案件,确实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后,参照相关收费标准向翻译人员据实报销翻译费用。

(六)法律援助志愿者参加法律援助服务不领取补贴,可以领取每天不超过100元的交通费、误餐费、通讯费等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实行办案补贴与案件质量挂钩。凡确定为不合格的案件不予支付办案补贴,鼓励办理高质量优秀案件。

根据司法部《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法律援助机构可聘请专家对案件进行年度或专项质量评估,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优秀案件可提高补贴500元,对质量明显差的案件核减办案补贴500元。法律援助机构年度优秀案件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年度结案数量的10%。

专家评审费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办案补贴特殊情形处理。

(一)法律援助人员尚未开展任何工作的,不支付补贴。

(二)已开展会见(约见)、调查取证、参加调解或和解、阅卷、参加庭审、提交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至少两项工作的,按照工作量核准支付补贴。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补贴为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成本费和基本劳务费之和。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代理或者辩护事项为一件案件,办案补贴按件计算。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法律援助补贴经费收支情况序时登记台帐。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批和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案件办结后在30个工作日内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结案报告等归档卷宗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审核后向法律援助人员核发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人员案件补贴、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由法律援助机构按有关规定登记发放,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或报销费用;已经发放补贴或者报销费用的,予以收回;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承办案件未经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受理、批准、指派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提交的案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经纠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填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

(五)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定办案质量为不合格的;

(六)私自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因办案人员存在明显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八)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九)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法律援助补贴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报告本年度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和绩效完成情况,自觉接受上级考核监督。每年第一季度在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上,通过年报、统计分析报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信息。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法律援助经费,不得擅自扩大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改变性质。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的管理,接受审计财政监督,保证法律援助补贴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未按照标准及时发放的,将视情况核减下年度中央和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经费。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补贴经费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及西咸新区法律援助机构。由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司法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提及的法律援助补贴使用方面,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陕西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财函〔2019〕25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