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6日至2025年9月25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局通过西安市司法局网站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的《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对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共有9个方面的立法建议,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一、立法建议:强化公众参与和知情权,让海绵城市“可感可见”。
采纳情况:采纳。
修改为:
1、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中增加“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2、第二十条运维要求中增加第二款“鼓励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设置海绵城市设施标志牌,向公众展示设施的名称、功能、社会效益和保护要求等内容。”
二、立法建议:建议明确市、区财政对老旧小区海绵化改造的资金支持比例或奖励机制。
采纳情况:未采纳。
理由:老旧小区海绵化改造包含在老旧小区改造范畴之内,其他相关政策文件对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支持已有相关规定,在本办法中无需赘述。
三、立法建议:推广“小微海绵”和“绿色灰色结合”技术。
采纳情况:间接采纳。
理由:随着科学研究的发展,海绵城市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不断进步和完善,在办法中不宜具体至推广技术的名称、内容。
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海绵城市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
四、立法建议:深化智慧化管理,让运维“耳聪目明”。
采纳情况:采纳。
修改为: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开展海绵城市设施监测预警、运行调度,推进海绵城市设施智慧管理。”
五、立法建议:强调“豁免管控指标”不等于“豁免海绵城市理念”,建设单位仍需通过其他可行方式践行理念。
采纳情况:采纳。
修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符合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在审批过程中,对海绵城市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但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六、立法建议:建议增加事前预防条款,要求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在开挖前,必须查询海绵设施分布图,并与运维单位制定设施保护方案,从源头上减少破坏。
采纳情况:未采纳。
理由: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要求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查明已有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分布情况,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七、立法建议: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有效利用的城市发展方式。”
采纳情况:未采纳。
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明确“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
八、立法建议:建议明确竣工验收时,海绵城市设施的验收结论应作为整体工程通过验收的必要条件之一,进一步强化其刚性约束。
采纳情况:未采纳。
理由:超出市政府规章权限。
九、立法建议:建议明确办法施行后,此前已建成但未达到海绵城市要求的项目,在其后需改造、大修时,应逐步按本法要求进行提升,体现持续改进的思路。
采纳情况:间接采纳。
理由:第七条规划建设原则第二款关于旧城区海绵化改造的相关规定已吸纳公众意见,体现持续改进的思路。
修改为:第七条第二款“旧城区应当以缓解内涝积水、削减面源污染、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结合城市更新、地下管网整治、环境提升改造和河湖水系治理保护等,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西安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30日
陕公网安备 61011202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