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关于《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使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更切合本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8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710007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xassfjlfc@163.com

(三)传真请发至:8678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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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廊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发展原则】 发展管廊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廊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管廊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管廊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资源规划、审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文物、城市管理、工信、应急管理、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将管廊建设资金和运营补助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投资模式】 管廊建设可以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相结合的模式。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管廊的建设和运营。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和建设。

第九条【技术创新】 鼓励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材料创新,提高管廊建设、运营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规划编制】 市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地下工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会同本级建设、城市管理、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经征询管线单位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规划要求】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各类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轨道交通、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和城市安全,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第十二条【入廊要求】 已建管廊区域内的既有管线和新建管线,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入廊,但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除外。

已明确纳入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对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资源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不予许可。未经许可,管线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第十三条 【配合入廊】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管线入廊工作。管线入廊后,管线单位应当做好废弃检查井、管线的拆除工作,不能拆除的做填实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计划】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廊专项规划,统筹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地下空间开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因素,编制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设计要求】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管廊规划确定的所有管线入廊的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管廊检修口、出入口等地上附属设施应当与周边城市风貌相协调。

各管线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入廊需求报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建设要求】管廊应当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防洪、给排水、视频监控、标识、安全与警报、智能管理等规范要求的附属设施,考虑人防设防需求,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相互干扰。

管廊穿越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管廊顶部覆土深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

第十七条【建设程序】管廊项目建设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出具建设用地意见、审批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永久性标牌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责任主体职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投入运营。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职责】 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维护,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服务。

第二十二条【签订协议】 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安全管理职责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有偿使用制度】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线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入廊费主要根据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入廊管线单位和管廊运营单位协商确定。

根据管廊管理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四条【财政补贴】 管廊运营单位在运营期间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五条【运营单位职责】 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主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运营、维护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养护和维修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养护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三)对管廊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巡查,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卫生、照明和良好通风;

(四)组织制定管廊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六)加强管廊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管廊安全运营情况;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管线单位职责】 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工作;

(二)向管廊运营单位提交本单位管线安全运营须知,明确故障类型以及处置方式;

(三)编制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施工时对管廊及既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水电等作业的,征得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施工方案符合消防要求;

(六)制定管线安全应急预案,报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七)按规定交纳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移动改建要求】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 管廊内发生事故时,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安全保护】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划定管廊安全保护范围。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提供管廊运营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进行爆破、挖掘、打桩、顶进、降水等作业的;

(二)进行土方开挖、修建导改道路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安全监测】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管廊安全进行评估和监测。

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对管廊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可能危及管廊安全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

第三十一条【申请进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管廊运营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管廊的,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入。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派人员同时到场。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未按要求入廊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建管廊应当入廊而不入廊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管线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迁移管线,所产生的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未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影响管廊安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相关活动时,未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未提供要求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或者施工危及管廊安全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擅自进入管廊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管廊运营单位同意,擅自进入管廊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违规入廊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设、资源规划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开发区职责】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内管廊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市人发[2020]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起草了《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中省城市工作会议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创新工作,建设综合管廊,能够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满足民生之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具体办法。目前多个城市已经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西安作为全国中心城市,虽然制定了政府规章,但由于规章位阶的问题,有必要尽快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健全管廊管理机制。

制定法规是进一步规范管廊管理,明确各相关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市已开工建设管廊114公里,计划2020年底建成并投入运营,全市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线单位入廊都需要进行规范管理,因此,制定我市管廊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起草《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同时参考了《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在市政府规章《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借鉴相关城市管廊管理法规和本市部分市政项目管理经验,针对项目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存在的现实问题,通过调研和意见征询的方式,对涉及的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管理和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修改,对相应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共包含政府和部门职责、规划建设规范、管线单位入廊、运营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起草过程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组织调研。2019年初,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通过多种方式学习兄弟城市有关地下综合管廊法规规章,先后多次通过调研学习南宁、厦门、六盘水等其他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在我市规章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进一步明晰了部门职能职责,规划建设程序、运营管理职责和相关的法律责任。二是征求意见。在进一步认真研讨的基础上,将《条例(草案)》,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开发区管委会及管廊建设单位、管线单位意见,在住建局网站公开草案全文征求社会意见。针对意见逐条进行讨论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三是专题研讨。采取联席例会形式,组织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和法律专家开展专题研讨,针对《条例(草案)》的内容、结构和具体的表述,进行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责任主体及有关职责

草案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廊工作的领导,确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城市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管廊项目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资源规划、审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公安、文物、城市管理、工信、应急管理、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规划的原则和建设程序

草案明确了管廊的规划编制和规划控制要求;明确了管廊项目遵守的建设程序,明晰了各责任主体单位责任,规范了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同时,针对管廊穿越规划绿地、在建绿地和已建绿地等绿化用地,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和工作程序。

(三)关于运营与管理制度

草案明确了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明确了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的职责,确定了安全运营要求、应急抢险、安全监测等管理内容。

(四)法律责任

明确了违反入廊管理、未竣工验收、可能影响管廊安全、擅自进入管廊、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