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关于《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4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710007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xassfjlfc@163.com

(三)传真请发至:8678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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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规划范围内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连片更新,公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成立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全市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和城市更新规划,审定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城市更新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市更新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发改、资源规划、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工作。

第六条【区县和开发区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对本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工作涉及区县人民政府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

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工作,并接受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更新方式】 本市城市更新可以根据更新的实际情况单独或综合采取保护传承、整治提升、拆旧建新等方式。

保护传承是指对历史文化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保护类建筑进行原址保护、原貌修缮,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实现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整体环境提升双赢。鼓励结合片区更新项目,探索保护保留建筑的保育、活化利用。

整治提升是指对居住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全或者破损严重的旧住宅区等城市更新项目,采取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提升居住功能、改善景观环境、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实施更新。

拆旧建新是指对属于城市功能重点区域以及对消除严重安全隐患、完善城市功能、提升产业结构、改善城市面貌有较大影响的城市更新项目,采取拆除原有建筑物、按照新的规划和用地条件重新建设的方式实施更新。

第八条【更新要求】 城市更新工作应当坚持区域统筹,因地制宜,连片更新,优化生产空间、生态空间、生活空间以及社会治理空间,推动城市保护和更新相衔接。

城市更新工作应当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推进产业项目聚集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

第九条【规划编制】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资源规划、住建、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

第十条【规划要求】 城市更新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目标、策略、措施、规模和重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规划论证】 城市更新规划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城市更新规划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后,由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划定片区】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城市更新规划,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划定城市更新片区。

第十三条【片区要求】 划定城市更新片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

(二)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

(三)符合成片连片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规划调整】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变更。

第三章 城市更新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城市更新规划制定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各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城市更新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初审,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年度实施计划内容】 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城市更新片区内的具体项目、项目发展定位、更新方式、项目用地范围、地块使用性质、公共服务设施类型及规模、实施主体、总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历史文物资源及保护计划、进度安排等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年度实施计划调整】 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保护传承与整治提升】 保护传承和整治提升更新项目,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或者相关标准与规范,实施保护传承、整治提升需报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报批或者备案。

第十九条【拆旧建新】 拆旧建新更新项目,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源筹集、回迁安置等工作。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执行,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权利转移】 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协议搬迁、房屋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城市更新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通过市场租赁方式取得原建筑使用权。

城市更新既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动,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使用权的,经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安置房源管理】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拆旧建新更新项目的安置房源筹集、调配等工作,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安置房建设工作。

城市更新项目安置房源可以通过新建、购买等方式筹集。采取新建安置房方式的,可以通过市级集中建设和项目建设相结合等方式筹集。

需使用集中安置房源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统筹安置房使用方案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统筹、初审,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二条【土地管理】 市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土地发生权属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供地方式】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安置用地可以采取公开出让、划拨等方式供应,公办教育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四章 资金保障与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资金筹措】 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按照市区统筹的原则,通过市级财政补助、中省补助、专项债、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

鼓励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创新支持城市更新金融产品。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

第二十五条【资金支持】 对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直接投资方式予以支持。对城市发展需要且难以实现平衡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可采取统筹平衡土地资源、归集原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集更新项目土地出让收益、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支持政策】 城市更新项目产权调换安置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可以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根据相关规定,安置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政策衔接】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方案批复或者发改部门立项备案且已实施征收改造,并按规定纳入正在实施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遗留问题的项目,仍按本市原城棚改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配套政策】 市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土地、规划、建设、财税等相关配套政策。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按照市委第十三届十次全会和全市迎全运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工作大会会议精神,市城改事务中心在前期摸底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及必要性

当前,随着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我国一线城市已将城市更新工作作为稳增长、促民生、提形象的重要手段。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为指引,以加快我市国家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建设、加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大生态和文化保护力度为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通过完善政策体系,统筹我市城市低效用地,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统筹老区新区发展,保护古都风貌,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将单一的城棚改转型升级为更具活力的城市更新,采取“保护传承、整治提升、拆旧建新”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推动我市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有效解决我市城棚改发展的瓶颈问题,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助力我市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努力实现追赶超越。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2019年5月,市城改事务中心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和部分区城改事务中心进行调研,经过20余次的反复研讨和修改,形成《办法》。2019年11月征询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并进行了修改。2019年12月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对《办法》进行修改。

按照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2020年5月至6月,市城改事务中心先后三次组织相关市级部门、区级城改部门、部分企业、部分街道、社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同志召开座谈会,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6月,市城改事务中心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和部分区城改事务中心再次进行实地调研,根据调研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再次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第三章城市更新项目管理、第四章资金保障与支持政策、第五章附则。

(一)关于城市更新方式。根据不同的城市更新需求,办法确定了三种城市更新方式,并对三种方式进行了解释。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市城市更新可以根据更新的实际情况单独或综合采取保护传承、整治提升、拆旧建新等方式。保护传承是指对历史文化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保护类建筑进行原址保护、原貌修缮,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实现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整体环境提升双赢。鼓励结合片区更新项目,探索保护保留建筑的保育、活化利用。整治提升是指对居住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全或者破损严重的旧住宅区等城市更新项目,采取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提升居住功能、改善景观环境、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实施更新。拆旧建新是指对属于城市功能重点区域以及对消除严重安全隐患、完善城市功能、提升产业结构、改善城市面貌有较大影响的城市更新项目,采取拆除原有建筑物、按照新的规划和用地条件重新建设的方式实施更新。”

(二)关于城市更新规划。为了发挥城市更新的规划引领作用,办法对规划的编制、内容、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第九条规定:“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资源规划、住建、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第十条规定:“城市更新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目标、策略、措施、规模和重点等内容。”第十一条规定:“城市更新规划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城市更新规划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后,由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为了加强城市更新项目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程序和内容、调整程序、三种不同方式更新项目的实施要求、安置房源管理和土地管理等内容。

(四)关于制定配套政策。为了落实和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工作进行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土地、规划、建设、财税等相关配套政策”,从而形成完整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