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关于《西安市工业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使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更切合本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工业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710007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xassfjlfc@163.com

(三)电话(传真):(029)— 86788329

 

                                                                                   西安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6





西安市工业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我市工业节能管理,健全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领域的节能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概念】本条例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基本原则】本市工业节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调节、技术进步、企业作为、降耗增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工业节能投入。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监督机构,将工业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工业节能目标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引导、扶持和促进工业节能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部门职责】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节能的管理监督。

区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工业节能管理监督。

发改、科技、财政、市场监管和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企业责任】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接受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管理监督。

第八条【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规划编制】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工业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工业节能专项规划,编制本辖区工业节能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业政策】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进工业节能减排的政策,综合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以及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准入审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能耗指标、工艺(装置)应符合产业准入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等要求。

第十二条【禁止限制】本市工业企业严禁生产、销售、购买、转让、进口、租借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设备、工艺(装置)和产品。

第十三条【资金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下列活动或者补助:

(一)编制工业节能课题研究、节能规划、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二)重点行业能耗普查、统计和能源审计;

(三)用能企业节能改造补助;

(四)工业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产品研发、推广补助;

(五)工业节能示范项目、绿色制造示范创建补助;

(六)与工业节能发展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宏观目标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根据工业能源消费情况和工业经济发展状况,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工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节能目标,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分析预警】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工业能源消费和工业节能形势,建立工业节能形势研判和工业能耗预警机制。

第十六条【企业节能管理】工业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增效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定年度节能指标,制定有效达成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节能技改投入和激励约束。

第十七条【企业节能管理】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非生产用能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十八条【企业计量统计】工业企业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合理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提高能源计量基础能力,按相关规定定期检验计量器具,确保原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加强用能分析。

第十九条【技术进步】鼓励工业节能技术、装备研究、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能源服务等节能新机制,促进工业节能创新与进步。

鼓励支持用能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发展和使用绿色清洁低碳能源。

第二十条【宣传培训】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机制,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工业节能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工业节能法律法规、推广节能技术和先进经验等。

工业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节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机构】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业的发展。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公正、客观地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诊断、认证等服务。

第三章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

第二十二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本市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包括:国家、省和市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中的本市工业企业。

第二十三条【管理权限】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市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实施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部门目标管理】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科学下达年度节能计划,对节能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企业目标管理】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双控”目标任务及要求,科学评估节能潜力,合理分解目标,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并定期组织内部考核。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将节能“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对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批评和惩罚。

第二十六条【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完善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促进企业节能文化建设。鼓励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七条【岗位设立】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根据能源消费情况和生产实际,设立能源统计、计量、技术和综合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向市节能监察机构备案,上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备。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二十八条【计量管理】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等有关要求,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并接受市场管理监督部门开展的能源计量审查等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按要求向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节能监察机构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市节能监察机构在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其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审计诊断】重点用能工业企业按有关规定实施能源审计。鼓励专业化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重点用能工业企业提供深度节能诊断服务。根据审计和诊断结果制定企业节能规划和节能技术改造方案,跟踪、落实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标达标】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确立能效标杆,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

第三十二条【信息化建设】鼓励支持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建设企业能源管控系统,利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社会责任】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定期发布包含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员工关怀等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四章  节能监察

第三十四条【监察机构】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市级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市级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市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市级工业节能监察的日常工作。

区县工业节能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辖区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开展辖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市、区县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可依法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第三十五条【监察职责】节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

(三)开展节能监察信息化工作。

(四)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管理监督工作。

(五)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经费保障】节能监察机构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监察原则】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监察内容】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第三十九条【执法主体规范】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与节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在进行节能监察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程序合法,文明规范。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监察机构义务】实施节能监察应当保守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影响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推荐、指定产品或者服务。

第四十一条【监察方式】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工业节能监察应当主要采取现场监察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书面监察等方式。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于实施监察5日前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四十二条【书面监察规范】实施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20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

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在5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四十三条【现场监察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

(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七)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现场监察笔录】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必要时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第四十五条【现场监察取证措施】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目等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五)责令被监察单位停止明显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六)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六条【被监察单位义务】被监察单位应当自觉支持、配合节能监察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改有关证据。

第四十七条【实施限期改正规范】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在对本单位的节能监察活动结束15内送达被监察单位。

第四十八条【限期改正时限】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改正。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节能监察机构未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

第四十九条【监察检测】实施节能监察需要检测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被监察单位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能源消耗指标进行检测。委托检测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第五十条【救济条款】被监察单位依法享有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法使用设备的法律责任】工业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市节能监察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五十二条【超限用能的法律责任】工业企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五十三条【处罚公示】市节能监察机构对违反本条例的工业企业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陕西西安)”网站公示。

第五十四条【违法消费能源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市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岗位管理的法律责任】重点用能工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备案的,由市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能源报告要求的法律责任】重点用能工业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市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整改不达标的法律责任】重点用能工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要求,整改没有达到要求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由市节能监察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拒绝节能监察的法律责任】被监察单位逃避或拒绝节能监察的,由市节能监察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从事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市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援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节能监察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开发区职责】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内工业节能工作。

第六十三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关于《西安市工业节能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到202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3.5%18%的约束性目标,强调坚持节能优先方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

西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需要加快推进西安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节约能源是重要手段。工业节能能够推进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能够更好地保障我市“生态西安”“绿色西安”的建设。

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4年修正的《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扩展了节能管理领域,并对工业节能工作做出了制度性安排。因此,为了推动我市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有必要制定一部关于工业节能的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的法律法规依据

起草《西安市工业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63条。分别为:总则,一般规定,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节能监察,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八条。本章为《条例》的纲领,明确了立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同时明确了工业节能概念和基本遵循的原则及各相关方职责。

《条例》相比于国家节约能源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工业企业、行业协会的职责分工。将“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列为法律责任,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明确。这是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具体实践。

第二章“一般规定”共十三条。本章一是在政府层面,通节能规划编制、产业政策、节能资金保障、目标管理、能耗预警分析等方面对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职责进行了规范。运用顶层设计,在节能宏观层面,对我市工业节能进行了制度化规定。二是在工业企业层面,对企业节能管理制度、计量统计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性要求。

第三章“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共十二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是能源消费大户,抓好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节能工作,是强化节能管理监督,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抓手。本章首先明确和规范了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概念及政府部门的管理权限。二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节能目标管理、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四章“节能监察”共十七条。本章首先明确了节能监察机构及监察职责,明确了节能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职责。二是梳理规范了监察原则、监察内容、监察形式。通过明确节能监察机构法律地位,有效强化了我市节能监督管理机制。为更有效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作用,持续推进工业能效提升,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十一条。本章对节能违法违规行为做了法律责任规定。一是明确了节能行政主管和节能监察机构的行政处罚措施。二是明确工业企业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了监管责任,规定了滥用职权,干扰影响监察等方面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本章规定开发区的适用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