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关于《西安市河湖滨水空间管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使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更切合本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河湖滨水空间管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710007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xassfjlfc@163.com

(三)电话(传真):(029)— 86788329

 

 

 

                                                       西安市司法局

                                                      2021年4月30日

 

 

 

 

西安市河湖滨水空间管控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优化河湖滨水空间布局,加强河湖滨水空间管控,营造优美人居环境,促进生态环境改善,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湖滨水空间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控范围】本条例所称河湖滨水空间包括:

(一)渭河自防洪堤背水面堤坡脚线至河道安全保护范围线的区间(没有防洪堤的地段以设计洪水位确定起始线),以及自渭河安全保护范围线至背河侧第一条城市干道框定的自然街坊的区间;

(二)灞河、浐河、沣河、石川河等其他河流自防洪堤背水面堤坡脚线至河道安全保护范围线的区间(没有防洪堤的地段以设计洪水位确定起始线),以及自河流安全保护范围线至背河侧第一条城市干道框定的自然街坊的区间;

(三)昆明池、雁鸣湖、渼陂湖等湖泊,以岸线边缘为起始线至背湖侧第一条城市干道框定的自然街坊的区间

(四)西安奥体中心、西安国际会展中心、西安国际会议中心等基于滨水实施特定管控的范围

(五)其他需要管控的滨水范围。

第四条【名录管理】河湖滨水空间实行名录管理、分类管控。

河湖滨水空间管控名录、分类的确定与调整,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住建、城管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管理原则】河湖滨水空间管控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统一规划、分类管控、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河湖滨水空间管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编制规划和管理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滨水空间管控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解决河湖滨水空间管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河湖滨水空间的管控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河湖滨水空间规划,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河湖滨水空间的河道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河湖水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湖滨水空间管控工作。

第八条【规划编制】市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住建、城管等部门编制河湖滨水空间规划。

河湖滨水空间规划,应当一河(湖)一策分类编制,明确四至范围。

河湖滨水空间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规划内容】河湖滨水空间规划应当包括现状调研、目标任务、范围期限、功能布局、分区分类、管控引导等,强化城市设计,体现城市文化内涵与滨水地域特色。

第十条历史风貌管控河湖滨水空间规划的编制及实施应当符合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调整变更】河湖滨水空间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法定事由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空间管控】管控范围内涉及河道管理的,应当遵守河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加强景观风貌管控,形成整体连贯的生态滨水空间。

管控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区域,应当突出公共开敞空间的营造,加强建设管控,对用地性质、使用用途、开发强度以及平面布局、天际轮廓线、建筑高度、建筑形态、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作出明确规范。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河湖滨水空间规划,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特定管控区】西安奥体中心、西安国际会展中心、西安国际会议中心等特定管控区的规划应当强化城市设计,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布局应当结合水体、开放空间以及地形地貌塑造特色鲜明的城市滨水景观风貌;

(二)建筑高度应当以梯度递增控制,形成错落有致、逐层递进、开放有序的天际线;

(三)重要地标建筑之间及重要地标建筑与自然景观之间应当设置视线通廊,明确控制范围及建筑限高,保证景观之间的视线通透。

第十四条【奥体中心特别规定】西安奥体中心特定管控区,以奥体中心为核心地标,自灞河东岸至港务大道建设视线通廊,以城市公园绿地为主,突出文化自然、休闲功能,保障视线通透,形成合理、舒适的滨水生态开敞空间。

视线通廊两侧规划建设以商务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商务金融中心,迎宾大道以西应当规划建设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市民文化中心。

视线通廊自灞河东岸至北辰大道向西延伸,延伸段参照现有视线通廊的标准建设。

第十五条【会展、会议中心特别规定】西安国际会展中心、西安国际会议中心特定管控区,以会展中心及会议中心为核心地标,自绕城高速至东城大道建设会议会展区,突出城市展示及对外开放功能,形成国际化的现代城市滨水形象展示区域。

第十六条【道路管控】河湖滨水空间内应当科学组织交通、合理布置道路设施,鼓励建设适宜步行、非机动车通行的慢行道,为市民健身、休闲、游乐、绿色出行提供条件。

第十七条【原建处置】河湖滨水空间内既有建筑不符合本条例管控要求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有序开展改造、整治工作。

第十八条【监测检查】市资源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动态监测检查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河湖滨水空间的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违法查处】河湖滨水空间内违反城乡规划、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投诉举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并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查处情况。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河湖滨水空间的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规划评估】市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河湖滨水空间管控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对河湖滨水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滨水空间建设和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职人员责任】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河湖滨水空间管控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援引条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开发区职责】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河湖滨水空间管控工作。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起施行

 

 

 

 

关于《西安市河湖滨水空间管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为了优化我市河湖滨水空间布局,加强河湖滨水空间管控,营造优美人居环境,促进生态环境改善,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市资源规划局牵头起草了《西安市河湖滨水区域空间管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滨水空间是城市中的重要生态要素,更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空间,该空间的高质量发展是提升民生福祉的关键一环。随着《全域治水碧水兴城西安市河湖水系保护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印发、“三河一山”绿道建设工程等的实施,我市滨水空间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以奥体中心为代表的“三中心”空间建设,灞河沿线的景观提升,都体现了滨水空间对城市生态、景观、形象影响的重要性。

但是,目前我市与河湖滨水建设管控相关的地方性规章仅有《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且其管理区域仅针对河道,未对滨水空间提出具体要求及管控办法。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滨水空间的建设管控问题,明晰管理责任,我市有必要针对河湖滨水空间制定地方性法规,实施严格管控,规范权利义务。本条例的制定旨在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障河湖滨水空间活力,优化河湖滨水空间布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起草依据

起草《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了北京、宁夏、杭州、衡阳等地的经验和做法。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管控范围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优化河湖滨水空间布局,加强河湖滨水空间管控,营造优美人居环境,促进生态环境改善,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湖滨水空间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明确了河湖滨水的管控范围。包括了西安“八水”、石川河等河流,以及相关湖泊、特定管控区域。

(二)实行名录管理

由于我市需要管控的河湖较多,且管控范围较复杂,因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采用了名录管理的方式,由名录将需要管控的河流、湖泊及范围区间进行明确。

(三)明确了政府和职责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了政府职责,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河湖滨水空间管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编制规划和管理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滨水空间管控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解决河湖滨水空间规划管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河湖滨水空间的管控工作。”第七条明确了部门职责,规定“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河湖滨水空间规划,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河湖滨水空间的河道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河湖水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湖滨水空间管控工作。

(四)规划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编制河湖滨水空间管控规划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统一规划、分类管控、合理利用的原则,一河(湖)一策分类编制,明确四至范围。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对空间管控提出了明确要求:管控范围内涉及河道管理的,应当遵守河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加强景观风貌管控,形成整体连贯的生态滨水空间。管控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区域,应当突出公共开敞空间的营造,加强建设管控,对用地性质、使用用途、开发强度以及平面布局、天际轮廓线、建筑高度、建筑形态、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作出明确规范。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河湖滨水空间规划,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五)特定滨水区域管控要求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对西安奥体中心、西安国际会展中心、西安国际会议中心等特定管控区域的规划提出了详细要求。规定(一)建筑布局应当结合水体、开放空间以及地形地貌塑造特色鲜明的城市滨水景观风貌;(二)建筑高度应当以梯度递增控制,形成错落有致、逐层递进、开放有序的天际线;(三)重要地标建筑之间及重要地标建筑与自然景观之间应当设置视线通廊,明确控制范围及建筑限高,保证景观之间的视线通透。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针对特定管控区域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西安奥体中心特定管控区,以奥体中心为核心地标,自灞河东岸至港务大道建设视线通廊,以城市公园绿地为主,突出文化自然、休闲功能,保障视线通透,形成合理、舒适的滨水生态开敞空间。视线通廊两侧规划建设以商务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商务金融中心,迎宾大道以西应当规划建设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市民文化中心。视线通廊自灞河东岸至北辰大道向西延伸,延伸段参照现有视线通廊的标准建设。”“西安国际会展中心、西安国际会议中心特定管控区,以会展中心及会议中心为核心地标,自绕城高速至东城大道建设会议会展区,突出城市展示及对外开放功能,形成国际化的现代城市滨水形象展示区域。”

(六)投诉举报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权及处理机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并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查处情况。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河湖滨水空间的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