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关于《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现将市住建局起草的《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710007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xassfjlfc@163.com

(三)传真请发至:86788329



  西安市司法局

  2022年7月1日





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海绵城市的建设行为,践行生态文明发展理念,增强城市防洪排涝与防灾减灾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海绵城市定义】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水平、削减面源污染,促进雨水回用,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的统筹协调、建设推进、督促检查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列入规划许可条件。并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城管、水行政、公安、文物、应急、人防、工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要求】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发改、城管、水行政、人防、气象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规划期内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及规划中明确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应当符合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内容和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国土空间管控要素。

第七条【详细规划编制要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详细规划中细化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及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指标和要点,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点分解至地块,并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重要海绵城市设施空间布局。

海绵城市详细规划中未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的区域,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单独编制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其他专业规划编制要求】住建、生态环境、交通、城管、水行政、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编修其他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衔接。

第九条【建设原则】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区分成片开发区与旧城区的差异,坚持目标与问题导向,全域谋划、系统施策,因地制宜、有序实施。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所在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建设豁免】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海绵城市建设:

(一)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占地(规划)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等特殊工程;

(三)已正式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学校、医院、办公场所等区域,配建养老、健身、停车、变配电室、水气热力加压站、食堂等配套公共建筑;

(四)不涉及室外管网改造、绿化、铺装建设的室外工程的旧建筑物的翻新、改造、加固、加层等工程;

(五)可能产生特殊污染的加油站、输变电站、垃圾填埋场、重金属工业、综合性医院、污水厂等建设项目;

(六)人行天桥、桥梁、隧道、地下联通工程、轨道交通等架空或地下建设项目;

(七)其它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情形。

第十一条【文件编制要求】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外,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中,应当编制海绵专篇(章),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立项审批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中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和计算方法等进行可行性和合理性审查,并明确结论。

第十三条【设计审查要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方案设计中海绵城市专篇(章)进行审查,明确审查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审查,明确结论,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本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由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同其他专业和工序的衔接。

第十五条【过程监管】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开展质量安全检查时,应当对工程中涉及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同步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对于海绵城市建设内容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中涉及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与工程同步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移交运维】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所在工程一并移交。

市政设施、公园绿地等公共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由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无管理单位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运营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营维护单位。

第十八条【运维职责】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障运营维护资金,与项目主体运营维护同步开展巡查维护工作。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按照海绵城市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破坏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或者影响其海绵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挖掘、拆除、改动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

(二)向雨水管网、雨水检查井和其他海绵城市设施内排入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三)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或者其他导致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损坏或其海绵功能丧失的行为。

确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和监测设施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负责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考核评估】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开展自评估,编制评估报告。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进行评价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信用监管】海绵城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运营维护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住建、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实施信用监管。

第二十三条【禁止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非法侵占、损毁海绵措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设备或者影响其功能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按原标准修复,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行政授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2015年,国家启动试点,探索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由于缺乏相关建设法规,各地均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推进试点。期间,西安市也出台了一系列技术性指导文件,对推动海绵城市试点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2020年,全国住建工作会议提出,海绵城市的建设方式转为系统化全域推进,各地普遍存在刚性约束力不足,工作开展受到制约问题。西安市海绵城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对各区县指导评估中也发现,海绵城市行政审批管理无依据,建设单位目标落实不到位,故亟需制定一部海绵城市建设地方性法规,提供法律保障,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2022年4月18日,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指出,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制定一部关于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的法律依据

起草《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25条。

(一)关于海绵城市定义、建设原则和豁免条件的规定

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文件,第三条确定了海绵城市定义;第九条确定了海绵城市在成片开发区和旧城区的建设原则;第十条,确定了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政府和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的明确

为规范海绵城市建设行政管理,第四条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工作职责;第五条明确了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工作职责分工;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分别从文件编制、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管理、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移交运维、考核评估等方面针对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出了要求。

(三)关于规划的编制深度和要求的明确

为做好顶层设计,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融入规划编制中,并做好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第六条明确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第七条明确了海绵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求;第八条明确了其他专业规划的编制要求。

(四)关于禁止行为、监管责任和罚则的明确

为保护海绵城市设施,确保其海绵功能正常发挥,第十九条列举了关于海绵城市设施的禁止行为;第二十一条对海绵城市设施的社会监督责任作了规定;第二十二条对海绵城市设施的信用监管责任作了规定;第二十三条确定了违反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适用范围、行政授权和施行时间的明确

第二条明确了其适用范围;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开发区职责;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其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