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关于《西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现将市发改委起草的《西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1月12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710007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xassfjlfc@163.com

(三)传真请发至:86788329



                                                                                                            西安市司法局

                                                                                                          2022年10月13日



西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参照《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备目的和品种】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适用范围】 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党政同责要求,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粮权归属】 市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有关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对辖区内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第七条【粮食部门职责】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所属粮食稽查机构开展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储备粮管理机构职责】 市储备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粮食部门职责】区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市级储备粮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职责】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发生的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资金,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其他市级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市级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市级储备粮管理有关的工作。

【农发行职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省农发行营业部”)负责保证市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需要,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承储企业职责】 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对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对市级储备粮保管仓储、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

第九条【奖励】对市级储备粮管理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购销与轮换

第十条【储备规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储备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3至5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购销计划】 市级储备粮的购进、销售计划,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征求省农发行营业部的意见后制定。购进、销售计划具体由市储备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购销计划。

第十二条【轮换计划】 市级储备粮按储存年限和库存品质状况实行定期轮换。

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市储备粮管理机构于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提出,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省农发行营业部核准后组织实施。

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年度轮换计划,并建立完善的市级储备粮轮换档案。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年度轮换计划执行的,应当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核准。

第十三条【轮换交易】 市级储备粮收购、轮入原则上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邀标竞价购进等方式进行。市级储备粮销售、轮出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或者网上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承储企业采取先销后购方式轮换的,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采取先购后销方式轮换的,应当明确轮出期限,并报市储备粮管理机构备案。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验收,由市储备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轮入验收合格的,方可作为市级储备粮。

第十四条【计划执行】 市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将市级储备粮购进、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于计划执行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及省农发行营业部。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五条【承储条件】 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住所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储存库区符合储备布局要求,周边无威胁储存安全的污染源和危险源;

(三)自有完好仓房、油罐容量达到本市规定的规模,仓储设施设备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等相关要求;

(四)具有检验市级储备粮质量等级和常规质量指标以及快速检测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能力;

(五)具有与粮食储存规模相适应且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信息化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近三年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六条 【承储主体】 市级储备粮由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承储,不得租仓储存。

第十七条【承储合同】 市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将承储合同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节粮减损】承储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储粮技术和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减少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

第十九条【义务性规定】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和政策规定;

(二)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储存管理账、单、表、卡及标志牌;

(三)严格落实粮油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定期对市级储备粮进行质量检测,如实记录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情况,建立完善、规范的质量安全档案;

(四)建立健全防虫、防霉、防火、防汛、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对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缮;

(五)对市级储备粮储存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市储备粮管理机构或者区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禁止性规定】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委托其他企业代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将市级储备粮与其他性质、不同年份的粮油混存;

(三)伪造、篡改市级储备粮出入库原始单据、凭证,或者采用人工填制出入库计量单据

(四)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将检验不合格的粮油作为市级储备粮入库;

(五)在市级储备粮出库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六)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仓(罐)号;

(七)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事故或者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

(八)储粮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九)以市级储备粮办理抵押、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十)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十一)利用市级储备粮进行除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质量要求】 购进和轮入的市级储备粮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并符合市级储备粮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质量管理】 市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入库、出库和储存期间的质量安全管控,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抽检,指导承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档案制度。

入库和出库的市级储备粮,应当经市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不得入库验收或者销售出库。

第二十三条【统计分析】 市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

【信息化管理】 市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市级储备粮信息化管理要求,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储粮技术和仓储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动态管理】 承储企业因改革重组等重大事项变更,不再适合储存市级储备粮,或者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储备粮管理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省农发行营业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基础设施和储备粮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六条【动用建议】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粮食应急预案,完善市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落实分级动用要求,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动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时;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动用方案】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粮食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应急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储存地点、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动用计划】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下达应急动用计划,由市储备粮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应急动用方案。

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对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条【动用执行】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落实运输车辆、物资、人力等,承担运输任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应急动用方案结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

第三十一条【动用后处置】 市级储备粮动用后,市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承储企业及时等量保质补足库存。补库工作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市级储备粮的财务与信贷

第三十二条【费用补贴】 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季及时足额拨付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轮换计划完成情况和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时足额拨付承储企业。

市级储备粮的质量检验费用,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年度预算拨付市粮油质量检验机构。

第三十三条【信贷支持】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由市财政部门按季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

市级储备粮收购资金和销售回笼资金在农发行账户内核算,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费用结清和财务核算】 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实行年度结清制度,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实行年度定额包干。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市级储备粮账务核算和会计处理。

第三十五条【成本核定】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市级储备粮动用后补库的或者经批准销售后重新购入的,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第三十六条【损失损耗处置】 市级储备粮损耗处置原则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市级储备粮损失和超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市级储备粮损失,经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承担。

第三十七条【价差处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销售的市级储备粮,形成价差亏损的,由市财政承担;形成价差盈余的,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八条【补贴禁止性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或者相关财政补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检查职责】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储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市级储备粮管理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检查职权】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市级储备粮相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电子数据;

(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市级储备粮,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检查记录】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检查处理】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承储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采取约谈、出具警示函、责令报告情况等措施。

市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具体业务的日常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管理等方面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督导承储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向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区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中发现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重大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监督要求】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四条【举报及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储备粮管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检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管理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储备粮管理机构、市粮食稽查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市级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援引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区县管理要求】 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级储备粮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西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是2007年以市政府令方式颁布施行的政府规章,是我市储备粮管理的基础性制度。颁布至今已有15年,对规范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发挥储备调控作用、保障储备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国家进一步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在建章立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2021年,国务院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由李克强总理签发实施,国家粮食局先后下发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仓储管理办法等多项制度,同时,从全面深化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和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面,都对储备粮管理工作提出更多、更新、更高的要求。原办法对照储备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在具体内容条款上已有多处不相适应,因此需要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和修订过程

修改主要依据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等法规规章。参照了《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工作措施》(市办发〔2021〕5号)等文件。

2021年9月,市发改委组织对《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立法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西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初稿。分别于2022年7月中旬和8月3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研讨座谈会的方式,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农发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西安市粮食行业协会、各区县(相关开发区)发改部门、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等单位意见。2022年8月5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西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分为8章38条,修订后继续保留了8个章节的设置,通过对条款逐项梳理,修改保留了37条,删除了1条,另外结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新的工作要求,新增了12条,修订后共8章49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为了适应储备粮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动用的要求,将《办法》名称、章节和条款中“储备粮”的概念调整为“市级储备粮”。

二是修订后的第一章总则共有9条,原办法是7条,修改保留了其中立法目的及依据、储备目的和品种、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奖励6项条款,删除了储备粮贷款条款,新增了粮权归属、政府职责、承储企业职责3项条款。需要说明的是删除的条款内容归并至部门职责中的农发行职责,并进行了细化,同时在部门职责中按照《流通条例》的内容新增了市市场监管等其他市级部门职责。

三是修订后的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共5条,原办法是4条,分别是储备规模、购销计划、轮换计划、计划执行,全部进行了修改保留,同时,将原办法第三章中的轮换交易条款移至本章节,在本章节中将轮换工作全流程进行了规范。

四是修订后的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共11条,原办法是10条,修改保留了承储条件、承储合同、义务性规定、禁止性规定、质量要求、统计分析、动态管理、基础设施和储备粮保护8条,将轮换交易条款移至第二章、将损失损耗处置条款移至第五章,同时新增承储主体、节粮减损、质量管理3条。

五是修订后的第四章市级储备粮的动用共6条,原办法是5条,分别是动用建议、动用条件、动用方案、动用计划、动用执行,全部进行了修改保留,同时新增动用后处置条款。

六是修订后的第五章市级储备粮的财务与信贷共7条,原办法是6条,分别是费用补贴、信贷支持、费用结清和财务核算、成本核定、价差处理、补贴禁止性规定,全部进行了修改保留,同时将第三章损失损耗处置条款移至本章节。

七是修订后的第六章监督检查共6条,原办法是3条,分别是检查职权、检查记录、监督要求,全部进行了修改保留,同时新增检查职责、检查处理、举报及处理3条。

八是修订后的第七章法律责任共3条,原办法是2条,分别是管理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责任,全部进行了修改保留,同时新增援引规定条款。

九是修订后的第八章附则共2条,原办法是1条,保留实行日期条款,同时新增区县管理要求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