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关于《西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现将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的《西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710007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xassfjlfc@163.com

(三)电话及传真:86788329


                                                                            西安市司法局

                                                                         2023年6月20日




西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所在的区域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域、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居民参与、多方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加强居民住宅区防火机制和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居民住宅区火灾防控、施救能力。

第四条【诚信管理】 对违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可以认定为失信行为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将其违法信息提供至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五条【社会监督】 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居民住宅区火灾隐患以及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表彰和奖励】 对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存在较大以上火灾隐患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居民住宅区,整改期间,不得参加“文明小区”等各类政府评优活动。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体系,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编制、公布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指导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宣传、巡查、隐患排查整改,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以及善后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监督、指导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人等单位,依法编制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事项清单,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三无小区”管理】 对无物业管理、无主管单位、无人防物防的老旧小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管理,并可以通过居(村)民委员会托管、社会组织代管或者居民自管等方式,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救援机构报送的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住宅区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将消防救援机构报送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四)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五)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火灾现场扑救;

(六)按照规定职责,组织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居民住宅区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二)负责居民住宅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五)依法查处居民住宅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六)按照规定查处违法群租房;

(七)住宅区内电动汽车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的审批;

(八)对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进行查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查处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以及其他救援车辆的通行、停靠等保障工作;

(三)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以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及时消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行为。

第十六条【居(村)民委员会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工作档案,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巡查、消防演练和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协同其监督物业服务人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对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人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组织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四)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农村庙会等集会期间,对居民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增加消防安全检查频率,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独自居住的老人、残障人士和留守儿童等特殊人员登记造册,帮助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必要时请有关部门和机构予以帮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人义务】 居民住宅区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查验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以及完好状况,及时将查验结果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进行初起火灾扑救;

(三)依法做好消防档案的记录和保存;

(四)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六)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定期公示消防安全管理相关信息,设置消防知识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七)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合理划定电动自行车停放以及充电场所,及时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上楼入户,以及在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非指定区域违规停放或充电;

(八)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第十八条【业主、使用人义务】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和其他房屋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约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

(二)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依法改变房屋用途的,及时告知居(村)民委员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义务】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督促业主和其他房屋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制定业主消防安全公约,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和支持物业服务人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义务】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当依法承担居民住宅区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保障消防安全。临时占用、挖掘消防通道、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设施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居民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整改。

第三章 火灾防控

第二十一条【联动检查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动机制,根据居民住宅区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应急管理、公安、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中发现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协作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公安、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监督检查、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

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火灾隐患、违章建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等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 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鼓励居民自行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疏散逃生器材。

第二十四条【老旧小区改造】 政府组织实施的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应当同步改善老旧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条件,配备保障消防安全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老旧住宅小区内部或者周边,采取扩充车位、引导分流停车等措施,保障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五条【老旧住宅楼消防设施器材配备】 鼓励和支持在老旧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群租房等位置和场所安装火灾应急广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鼓励业主在居民住宅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第二十六条【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更换】 居民住宅区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需要临时停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存在消防安全故障等紧急情形的,可以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所有权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二十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程序】 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共用消防设施损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需要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在收到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整改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列支,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处理。

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相关责任,导致未按规定实施共用消防设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为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承担。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需要申请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在收到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整改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处理。

第二十八条【外墙外保温预防】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主入口以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住宅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以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住宅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二十九条【消防控制室管理】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住宅小区或者居住建筑(群),依法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二名值班人员;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十条【电动车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合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

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依法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区,并应当与居民住宅区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报警、灭火和疏散等设施,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确保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承租人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降低房屋消防安全标准。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三条【禁止性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作业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三)在建筑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安全出口以及居住场所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对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六)妨碍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正常使用,或者拆除防火门、防火卷帘;

(七)侵占、损坏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影响消防安全;

(八)损坏建筑内楼层间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杂物;

(九)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十)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气割作业;

(十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

(十二)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窗户、阳台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户外广告、大型显示器等障碍物;

(十三)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用于餐饮、生产加工储存、歌舞娱乐、校外培训等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宣传教育】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供电供气企业应当在居民住宅区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现场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新闻、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住宅火灾预防、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选择适用一般规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新设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做好消防档案的记录和保存;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未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四)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五)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第三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处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二)改变住房用途,未在所属居(村)委员会进行备案的。

第三十八条【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生效条款】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西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西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西安市居民住宅区“小火亡人”事故频发,已经成为危及全市消防安全的“顽疾”。从近五年火灾及亡人数据统计看,住宅火灾起数和住宅火灾亡人数持续上升。导致西安市住宅火灾事故多发的成因比较复杂。第一,违规使用电器、违规私拉乱接,违规充电等,火灾隐患亟待治理。特别是在老旧小区、村民自建房、群租房、违法建筑、住改商场所,私拉乱接、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旧电器“超期服役”等火灾隐患尤为突出。第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消防通道堵塞现象比较普遍。部分老旧小区、农村村民居住区消防设施缺失、消防水源缺乏。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堵塞消防车通道现象严重。特别是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第三,高层住宅自动消防设施完好率不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置数量少,缺乏专业技能,处置初期火灾不及时,容易贻误灭火救援最佳时机。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急难险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十四五”规划中关于社会治理的相关规定,有必要结合西安市当前消防安全形势和任务,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重点解决居民住宅火灾事故逐年上升和“小火亡人”频发的突出问题。

二、起草过程

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对法规起草工作高度重视,2022年年底将条例起草工作纳入2023年度重点工作,并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研究中心对条例制定进行立法前评估并协同起草《西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成立了专门的起草领导小组,由理论界研究人员和相关部门实务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课题组。

(一)梳理分析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陕西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的政策与规范性文件。二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兄弟省市地方性立法。三是对一些涉及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摘录。制度的系统梳理为《西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后期制定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的保障。

(二)开展广泛深入调研。一是书面调研。调研范围:各县区、各开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调研内容:制订《西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意见建议以及近三年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附调研提纲。调研收到了雁塔区、碑林区、长安区、莲湖区、高陵区、浐灞、高新、航天、曲江等区以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的书面材料。二是实地走访。调研内容:了解西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相关主体的立法意见建议。2月27日、28日实地走访了新城区韩森寨街办秦川社区三十街坊、雁塔区等驾坡街办幸福新城社区,3月14日实地走访了莲湖区西关街道社区等。三是召开座谈会。2月28日在雁塔区消防救援大队、3月7日在周至县消防救援大队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4月20日在西安市消防救援中心召开立法草案送审稿座谈会,听取执法一线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全面广泛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对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立法诉求、相关部门对草案送审稿的意见、建议。4月4日在网络上发布网络调查问卷,截止4月15日,共有2452份有效答卷,收到了千余条开放式意见和建议。4月11日在“西安消防”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截止日期前收到高陵区、莲湖区、蓝田县消安委无意见的回复,收到西安市邮政局、城管局、科技局、国资委、供销合作联社和西安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无意见的反馈;收到西安市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雁塔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的修改意见和建议。5月22日,在西北政法大学召开由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充分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送审稿。

三、起草思路

一是全面贯彻新思想、新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运用法治方式防范风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是全面贯彻国家政策和上位法精神。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国家政策;全面贯彻《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

三是回应我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实践问题。调研中厘清我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体制机制不顺、职权职责不明问题;电动自行车、乱堆乱放杂物、电动汽车、房屋改变用途、群租房等导致的隐患治理问题;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占用问题;消防宣传的针对性需要增强等等。在国家政策和上位法的基本框架下,条例对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予以回应和规范。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部分

总则部分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并针对我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规定了诚信管理、社会监督、表彰和奖励等条款。

其中,基本原则部分,在遵守《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居民参与、多方协同、综合治理”的内容,强调业主、使用人是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强调多方参与和综合治理。

(二)关于第二章消防职责部分

消防责任部分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市、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的职责,细化了物业服务人、业主(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等主体的消防安全义务。

其中,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体系,并组织编制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事项清单。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并对“三无小区”的管理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晰和划定了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职权界限,将实践中长期困扰的“群租房”“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查处主体予以明确。

(三)关于第三章火灾防控部分

火灾防控部分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联动检查机制、执法协作、共用消防设施配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外墙外保温使用、消防控制室管理、电动车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居民住宅区的禁止性行为以及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等。从体制机制、物防、技防和人防的优化层面对居民住宅区火灾进行源头防控。

其中,紧紧围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火灾隐患点,着重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让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能够充分发挥效用;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及管理进行了规定;对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强化监管;对消防控制室的管理进一步规定;进一步强调居民住宅区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等。在其基础上,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居民住宅区不得从事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细致的罗列规定,便于居民掌握和遵守,便于社会监督。

(四)关于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

法律责任部分共四条,主要规定了法律适用选择规则、本条例新设违法行为类型的法律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处的法律责任以及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法律义务的刚性约束作用。

(五)关于第五章附则部分

附则部分共一条,主要规定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