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关于《西安市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现将市民政局起草《西安市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事项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3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710007。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xassfjlfc@163.com。

(三)电话及传真:86788329。



                                                                                              西安市司法局

                                                                                             2023年8月22日




西安市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水平,更好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根据《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六十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助餐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发展原则〕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因地制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需求。

第四条〔工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纳入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推进助餐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建设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多元参与的老年人助餐服务网络。

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补贴审核、行业监管等工作。

发改、财政、资源规划、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

第五条〔社会参与〕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

第六条〔设施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老年人口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资源、服务半径等合理设置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住区未设置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或者设置的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

农村地区优先在老年人助餐需求较多、居住比较集中的行政村设置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其他农村地区可以根据实际结合现有养老设施设置。

第七条〔登记备案〕设置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资源利用〕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老年人助餐服务。

第九条〔优惠政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助餐服务合理回报机制,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补助政策。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提供场所、建设补助、运营补助、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运营。

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依法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税费优惠,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第十条〔服务内容〕 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养老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餐饮食品,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鼓励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为患病或者有其他特殊餐饮需求的老人提供多样化、人性化服务。

鼓励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投保食品安全和场所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信息化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的管理,并向社会公示辖区内助餐服务机构的名单和服务信息。

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接入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并将助餐服务信息实时记录上传。

第十三条〔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老年人助餐服务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西安市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

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我市60岁及以上常住人口达207.53万人,占16.02%,人口老龄化程度日渐加深。在高龄化加速、家庭结构小型化的社会背景下,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将会对社会发展产生着广泛的影响,而养老服务需求中老年群体最迫切希望解决的就是“吃饭难”问题,如何解决好“吃饭难”问题,让每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已成为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的过程和依据

根据2023年立法计划工作安排,市民政局在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的基础上,起草了《西安市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因国家层面没有出台与老年人助餐服务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规定》主要依据《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并参阅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并借鉴了广州、太原、长沙、合肥等城市好的做法和有益经验。

三、主要内容

《规定》在贯彻《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及国家和陕西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借鉴其他城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从制定目的、发展原则等方面着手,重点包含了以下几点:

(一)适用范围。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六十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助餐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为《规定》的调整范围。

(二)发展原则。结合我市老年助餐实际情况,遵循党建引领、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因地制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

(三)资源利用。鼓励对闲置的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老年人助餐服务。

(四)优惠政策。《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中均明确规定养老服务设施依法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税费优惠,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规定》进一步明确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