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1月12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局通过西安市司法局网站对市发改委起草的《西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归纳整理网上公开征求的意见,共收到立法建议8条,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一、立法建议: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落实”改为“执行”。以便与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表述保持一致。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二、立法建议:第七条第六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之后增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文字表述。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其他市级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市级储备粮管理有关工作,无需赘述。
三、立法建议:建议第二十八条中删除“根据市粮食应急预案”文字。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四、立法建议:建议第三十条第一款“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后增加“和计划”文字。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改为: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命令、计划,落实运输车辆、物资、人力等,并承担运输任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应急动用方案结算。
五、立法建议:建议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向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后增加“并及时处置”文字。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修改为:区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时,发现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重大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立即向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六、立法建议:建议第七条第七款修改为“负责保证市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落实需要”。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意思表示重复。
七、立法建议:建议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级储备规模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原则上3至5年调整一次。”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意思表示重复。
八、立法建议:建议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粮存总量的30%。”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与实际工作要求不符。
西安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