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关于《西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采纳情况的公示

序号

章、节、条号

修改意见建议

修改建议人

处理意见

1

第一条

建议立法目的中增加“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意思表示,以便与第二条适用范围保持一致。

市民

采纳。

2

第一条

建议立法依据中增加“国家有关规定”的意思表示。

市民

采纳。

3

全文

建议将全文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市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表述依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4

第四条

建议第四条增加一款“在县级以上党委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牌子的机构,以挂牌机构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民

该表述与《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一致。

5

第四条

建议第四条第三款中“议事协调机构”修改为“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市民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严格依照《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规定。

6

第五条

建议第五条增加一款“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

市民

采纳。

7

第六条

建议第六条第四项增加“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上级机关规定的事项”内容。

市民

采纳。

8

第九条

建议第九条第一句修改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其履行相应职能的工作部门组织起草”。

市民

采纳。

9

第九条

建议第九条中邀请相关专家、组织“参加”修改为“参与”。

市民

采纳。

10

第十一条

建议第十一条明确评估论证的实施主体,相关内容修改为“起草部门应当结合立法现状和工作实际,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论证”。

市民

采纳。

11

第十三条

建议第十三条明确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相关内容修改为“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民

采纳。

12

第十三条

建议第十三条第三款增加内容“采纳或者不予采纳情况,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市民

采纳。

13

第十七条

建议第十七条第三款增加“明确专门审核人员的,也可以由审核人员进行全面审核。”

市民

该条是关于审核主体的有关规定,不是对审核人员的规定。

14

第十八条

建议第十八条第一项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为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市民

采纳。

15

第十八条

建议第十八条第二项增加“调查研究”内容,以便与第十条保持一致;建议本条第四项增加“风险评估”内容,以便与第十四条保持一致,区分“评估论证”和“风险评估”两个环节的材料要求。

市民

第十八条第二项是严格依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风险评估材料放在第十八条(六)其他先关材料中。因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才需进行风险评估,不是必要资料。

16

第二十条

建议第二十条第三项内容修改为“(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市民

部分采纳。因为第六条包含在“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中。

17

第二十六条

建议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不得将应当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依申请公开形式印发,或者仅通过行政机关公文的形式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民

公开发布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的唯一形式。

18

第二十八条

建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增加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

市民

采纳。

19

第三十一条

建议第三十一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市民

采纳。

20

第四十四条

建议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修改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市民

采纳。

21

第四十四条

建议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增加“异议申请处理结果,应当在收到回复处理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市民

该条款已修改与《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一致。

22

第四十五条

建议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增加“市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对管理的可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行政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

采纳。

23

第四十七条

建议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合法性审核机关(机构)、备案审查机关(机构)违反本办法”。

市民

采纳。

24

第四十八条

建议第四十八条中的“法制审核部门(机构)”修改为“合法性审核部门(机构)”。

市民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