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实施方案

全市“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有效维护弱势群众合法权益,努力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市司法局决定自2009年9月至2010年6月,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便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困难群众能够得到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活动内容
(一)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各区县司法局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需求,针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研究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拓展法律援助覆盖面的办法和举措,要把劳动就业、土地承包、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假劣农资害农以及家庭暴力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努力使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同时,要推动当地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人力、财力、物力支持,确保法律援助扩大覆盖面后的物质保障和组织保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建立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区县司法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争取在临街、一层等方便群众来访的地点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接待场所,以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要在接待场所内设立法律援助公开栏,将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受案范围、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公开公示,便于群众了解相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统一服务标识;要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提供便捷周到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各区县司法局要采取措施,充分发挥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和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的作用,就近受理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市法律援助中心要开展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的创建活动,推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发展。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要创造条件,在信访、劳动保障、法院等与困难群众联系密切的部门建立法律援助联络机制,引导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要积极探索法律援助机构授权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公民申请的机制。要广泛开展通过电话、邮寄、上门服务等方式受理老弱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工作。
(四)做好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工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对来访人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来访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指导来访人员提出申请;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要告知有关规定,指引来访人员依法寻求其它解决问题渠道。对疑难问题实行预约解答。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安排专业人员值守咨询专线,确保线路畅通,处理及时。有条件的地方,根据需要开设农民工法律咨询专线,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接待岗”,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五)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为低保人群、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发放法律援助卡(证),对持卡(证)人不再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案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予以法律援助。要将城市困难企业职工、企业下岗职工、农村低保户等边缘人群纳入法律援助重点受案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对情况紧急或即将超过仲裁或者诉讼时效的法律援助案件,要特事特办,先行受理,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六)方便群众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依法在义务人所在地申请法律援助,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就异地调查取证等工作开展协作,降低群众维权成本,提高法律援助效率和质量。
(七)建立受援人告知制度。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并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法律援助事项为诉讼案件的,应当告知受援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并提示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八)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要选择对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处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法律援助事项时,应尊重受援人意愿尽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以减轻受援人讼累。
(九)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实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制。在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各个环节强化办案质量管理,实行全程跟踪。要通过旁听案件庭审、回访受援群众等多种方式督办重大疑难案件,保证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十)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通过发放法律援助服务监督卡的形式,虚心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设立投诉电话,公开网络邮箱,规范投诉处理反馈工作,促进改进作风、完善服务,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工作水平。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9月20日前)
各区县司法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思想发动和工作部署,充分调动辖区法律援助工作者参与主题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9月21日—2010年5月底)
各区县司法局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市局《通知》和本单位实施方案的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全面抓好落实。要在活动过程中认真查找为群众服务的差距,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完善工作制度,努力为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市司法局将择时对主题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表彰阶段(2010年6月)
各区县司法局认真总结分析本单位主题活动开展情况,并在6月15日前向市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推荐便民服务活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市局予以表彰奖励。市法律援助中心要及时推广活动中创造和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巩固活动成果,建立法律援助便民工作长效机制。
四、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司法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重大意义,把开展主题活动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把法律援助这项惠及困难群众的民生工程做好做实。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司法局要切实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以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支撑,推动便民活动深入开展。市司法局成立“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指导小组,由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俊任组长。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电话:87250420),负责对活动的具体指导。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要大力宣传开展主题活动的指导思想、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为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舆论阵地,及时报道主题活动的新进展、好做法和取得的实际成效,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