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机关预算资金财务报销规定

 

西安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司法局

机关预算资金财务报销规定的通知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加大单位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了《西安市司法局机关预算资金财务报销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司法局

2014年4月1日

西安市司法局

机关预算资金财务报销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加大单位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西安市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各处室的财务活动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坚持逐级审批制度,各处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三条 各处每年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编制本处年度支出预算,由行财处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当年财政下达我局的预算收入进行审核,上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各处室在已批准的预算资金范围内开支。

第四条 每年按照财政当年下达的预算指标,扣除公共开支后的80%用以分配,剩余的20%为统筹资金,由行财处集中管理,用于处理不可预见的事项。各处预算资金使用完后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以申请追加预算,但需要再次按第三条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各处开支包括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一般性支出包括办公费、邮寄费、印刷费、差旅费(不含出国费用)、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宣传费等支出;“三公”费用包括车辆费用、招待费、出国费用。

第六条 审批权限。支出3000元(含3000元)以内,由各处处长初审,行财处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3000元以上至五万元以内,需报分管财务的局长审批;超过伍万元的由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七条 千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由各处室事先做出预算,报经分管局长审定后,再由行财处进行费用核定,并报分管财务的领导或局长办公会审批。报销时,需附经批准的预算报告。超过预算的,超过部分一般不予报销,确因特殊原因造成的,处室需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再次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印刷费、现代化办公设备采购及电脑耗材等开支,必须按照政府统一采购规定,事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报销时须附审批资料。

第九条 报销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时,须附经领导签字批准的出差文件或会议、培训单位的通知,属我局自行办会、办班培训的,还需附会议、培训预算(通知)及经费结算清单。

第十条 购买低值易耗办公用品时,须按实际购买办公用品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如实开具发票或附商店出具的明细单。统一批量采购的,还需附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及上次采购物品的领用发放单。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报销招待费时,须附接待方案或电话记录。

第十二条 出租车票、烟、水果、高档酒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等凭证,须据实填写品名、单位、数量、金额等内容,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须加盖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无财税机关监制章、无单位名称、无开票日期、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字迹或印章不清楚,伪造、变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票据,一律不予报销;收款收据、白条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报销时,除转账的外,其余均按照财政公务卡报销有关规定,附刷卡记录小票,所报款项金额全部打入个人公务卡,一般不予报销现金。

第十五条 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室的财务审批工作,报销的票据,必须有经办人、部门领导等2人以上的签名。已经报销的费用如因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审计,要求予以整改、纠正的,相关处室及其负责人应协助行财部门共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协会可参照制定各自制度。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