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机关“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西安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司法局

机关“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特制定《西安市司法局机关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司法局

2014年7月4日

西安市司法局机关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一、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务管理

(一)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等“三公”支出,坚决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切实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

(二)各部门“三公”开支必须在当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对下一年度的开支做出预算,当年的开支应严格执行预算批复和坚持事先审批制度,没有预算的不予保障。

(三)各部门在报销“三公”支出时,须附事先预算审批单,招待费还需附招待费清单,没有预算审批单或招待费清单的,一般不予报销。超标准、超预算的开支,未经分管领导和局长同意,超出标准或预算部分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加强车辆管理,减少车辆费用

(一)加强车辆的日常管理,堵塞漏洞,节约车辆燃修费用,严格执行市财政制定的《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车辆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7〕284号)、《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632号)、《关于落实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市财发〔2008〕1215号)。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

(二)严格按照《西安市司法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管理、调度、派遣、维修保养和使用车辆。

(三)建立车辆维修、行车公里、油耗登记和管理台帐,实行单车成本核算。

(四)严格车辆派遣制度,坚持三公里内不派车,节假日车辆封存,提倡公务用车每周少开一天,节能减排,减少车辆运行费用。

三、规范管理,降低和控制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等餐费支出

(一)公务接待一律实行事先审批控制管理,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报销时要附公务卡刷卡小票和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并接受审计。景点门票、洗浴、足浴、歌厅等各类休闲娱乐场所的支出、出租车票、购买土特产及香烟费用不予报销。

(二)上下级之间、机关各部门之间的互相吃请费用不予报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外未能赶回单位就餐的,不予报销在外就餐费用,到郊县(含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符合差旅费报销规定的,可享受每人每天30元的伙食补贴,但需要一事一结,并附检查(活动)安排或区县邀请函和人员名单,方可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履行报账手续;机关各处室的加班,一般不予报销餐费;区县来人工作确实需要安排就餐的,由局办公室统一在机关食堂安排工作餐。

(三)招待来人在外就餐的,应严格执行事先财务审批制度,一事一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局机关各类会议(培训)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压缩会议费支出。会期1天内的会议(培训),应在政府会议室举行,需要安排午餐的,由各处室提出申请,局办公室按参会人数在机关食堂统一安排就餐;需要在外开会(培训)的,应事先按标准做出预算,报经领导同意,方可开会。会议(培训)应选在财政定点的地方举办,严禁购买发放洗漱用品、纪念品或礼品。

四、制定计划,严格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

(二)干部处应提前制定单位下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由行财处在编制上报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时,按相应科目列支,纳入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时还应填报《西安市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报局领导审批后,按预算支出。

(三)批准出国的人员,应在回国后30天内报销相关费用,报销时应附相关审批资料,行财装备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认真审核各项资料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凡与出访无关和事先未经审批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