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关于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部署要求,统筹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要以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基础设施、业务水平和保障能力建设,统筹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法律服务方式,丰富法律服务内容,提升法律服务质量,让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真正落地生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适应人民群众对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通过加强司法所和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坚持服务场所和服务质量、服务效果提升并重,力争2018年底前,在区(县)、镇(街道)、村(社区)构建“平台功能齐全、业务力量充实、制度台帐规范、职责流程清晰、服务常态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到2020年上半年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优质均等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精准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公共法律服务内容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紧紧抓住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这个“纲”,把法治宣传、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戒毒、社区矫正等司法行政工作各个“目”总揽起来,使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纲举目张、协调推进、综合发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提供法律服务。围绕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免费提供法律法规查询、法律问题解答、法律事务解析和公共法律服务项目介绍等法律咨询服务。协调、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业务,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初审。指导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便民法律服务。积极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精准扶贫和脱贫攻坚、保障和改善民生,特别是流动人口、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等提供法律服务。积极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服务,并拓展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二)化解矛盾纠纷。组织协调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主动做好涉及民生问题的矛盾纠纷调解,积极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调解。

(三)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组织开展刑满释放人员教育帮扶活动,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在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中进行法治宣传和提供法律服务。

(四)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促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积极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促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组织开展平安创建等群众性活动,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

四、实体平台建设

(一)名称

1.区(县)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统一为“××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2.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名称统一为“××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和“××村(居、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

3.自贸区、开发区等特殊区域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名称统一为“专项领域名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二)场所设置

1.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接待窗口)统一设置在区(县)、镇(衔道)、村(社区)政务大厅或便民服务中心。已经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窗口的区(县),场所不变。没有设立的区(县),协调当地政务大厅或便民场所等按规范要求统一设立。

2.实体平台要做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偏远地区可结合实际灵活设置。在人口相对密集的场所,设置公共法律服务灯箱、远程视频系统、智慧小司(法律服务机器人),为群众提供获取法律服务的渠道和信息,方便群众获取线上和线下法律服务。

3.根据需要,在特殊领域(自贸区、开发区等)设立专项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三)标识

1.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一律在服务场所外醒目位置设置标识灯箱,灯箱制作成A、B面。A面由司法行政徽、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名称、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中国法网网址、中心地址五部分组成。B面由司法行政徽、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名称、办公电话、预约电话、监督电话五部分组成,灯箱需保持24小时常亮。(见附件1)

2.各服务窗口统一设置背景标识,一般安装在窗口后面墙体位置,内容由司法行政徽、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名称和名称英文组成。(见附件2)

(四)装备和信息系统配置

1.服务窗口接待区需配备电脑、电话、复印机、打印机、高拍仪、资料柜等办公设备。等候区需设置公共法制宣传资料柜,摆放公共法律服务宣传资料或办事指引,配置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用于办事流程、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网点的宣传、导引。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公共法律服务智慧小司(法律服务机器人),为基层群众提供自助法律服务。

2.各法律服务中心(站)、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引入12348中国法网终端和12348热线服务终端。帮助和引导辖区村(居)民在计算机、智能移动终端上通过12348中国法网和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获取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获得公共法律服务。积极拓展应用“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大力推行公共法律服务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服务、网上监督。

3.司法所牵头建立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平台,吸收乡镇(街道)有关人员、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法律顾问、司法所工作人员等加入,及时答疑解惑,化解矛盾,有效宣传政策法规。

(五)人员配备

1.各区(县)司法局要根据平台服务需求,做好窗口接待人员配备,主要从律师、司法鉴定员、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者及司法行政机关在编人员中安排,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专门人员值班,充实值班力量,科学合理安排窗口接待任务,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可靠的力量支撑。

2.各法律服务中心(站)需制定值班安排表,定人、定岗、定责,坐班时间与所在辖区政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相同,值班人员由所在地政府按相关标准给予值班补助。志愿者队伍可以邀请或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院校师生、退休政法干警等人员组成。

五、功能职责定位

公共法律服务是一项面向社会、服务人民群众的基础性、经常性、系统性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落实公共法律服务的主体责任,科学统筹各项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健全服务保障制度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服务保障格局。

(一)市局机关各处(室)。依据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各自业务指导、协调职能,对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实行对口负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凡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对应的处(室)负总责。

(二)区(县)司法局。对镇(街道)司法所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1.负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 建设方案的制定落实、运行管理、工作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

2.负责服务人员的遴选、配备、培训、教育及管理工作。

3.负责统筹协调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等力量,与之建立工作对接关系,及时监督、指导相关部门承接办理公共法律服务业务。

4.负责辖区内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的督导检查、考核评定工作。

(三)司法所。司法所作为区(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具有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效运转的关键环节,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的重要作用。

1.负责对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的组织领导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2.在区(县)司法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制定窗口接待岗位坐班计划,落实好服务窗口值班制度。

3.通过实体平台窗口接待来访群众,负责公共法律服务后台业务的具体组织、执行和落实。

4.梳理、分流中心(站)已受理的法律服务事项,安排专人持续跟进,协调相关机构及时承接办理,并做好结果反馈工作。

5.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组织下,保持与综治、民政、人社、信访、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部门的协作,与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机构实现工作业务对接。

6.按规范要求,负责统计上报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数据、资料。

(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受当地司法局和司法所的直接领导,是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能的向下延伸与拓展,更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社会群众、树立良好形象的对外窗口。主要负责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受理或协调、指引相关法律服务等工作。

1.解答法律咨询。在线或现场解答来访群众法律咨询,回复有关法律问题,对情况复杂难以解答的问题,约请咨询人到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当面解答;

2.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人员告知其应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负责初审,通过司法所协调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3.受理矛盾纠纷案件。对来访人请求人民调解的,根据属地和行业调解的原则,联系相应的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被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束后,应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中心(站)和当地司法所。

4.助力脱贫攻坚。对贫困人群以及贫困地区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法律服务申请,平台要积极主动协调专门机构或人员,采取上门服务和义务咨询、免费服务等措施,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以上人群寻求法律援助的,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简化审批手续,及时通过司法所协调法援中心优秀律师承接办理。

5.进行法律宣传。在来访人咨询法律问题时,根据来访人的需求,主动向其宣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介绍司法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要职能和服务内容等;

6.接受投诉、举报。受理群众对辖区内司法行政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投诉、举报,准确、清晰地记录,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反馈、登记工作;

7.协调、指引法律服务。对来访人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属于司法所服务范围的,移交辖区司法所并由其具体组织实施。超出司法所业务服务范围的,负责介绍律师事务所、公证、司法鉴定等机构的分布情况、业务范围、联系方式及需要提前准备的资料等,指引并协调相关法律服务事项;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法律服务工作。

六、实体平台工作流程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采取“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流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运行模式,通过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服务流程,形成“窗口受理     协调办理     结果反馈”闭合式的高效运转体系。(见附件3)

七、制度规范

(一)工作台帐制度。各级实体平台应认真做好接待、咨询、来电、来访等工作,大力推行信息化工作方式,实行自动化办公和网上办事。“五台帐一登记”数据资料要网上实时填报流转,提高办公、办事效率。不具备自动化办公条件的,可填写纸质“五台帐一登记”,并将相关资料数据及时整理存档,妥善保管,注意保密。“五台帐一登记”主要包括:1.公共法律服务来访登记台帐;2.矛盾纠纷案件移交台帐;3.法律援助案件移交台帐;4.公共法律服务预约台帐;5.公共法律服务业务移交台帐;6.群众投诉登记本。(样式见附件4、5、6、7、8、9)

(二)首问负责制度。1.最先接待来访事项的接待人员作为该接待事项的第一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并在接待台帐上签字注明;2.对于不能当场处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积极帮助查询信息,将来访者指引到相关部门办理,并转告办事地点和联系电话;3.对于未处理完的事项应与相关人员做好交接,并告知来访人。

(三)“局长驻窗口”制度。各司法行政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定期担负窗口接待工作,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和作风,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质量的提高。区(县)司法局按西安市《关于常态化开展“局长驻窗口”与“最多跑一次”办事体验活动的通知》要求,主要领导及其他班子成员进驻服务窗口每周1人次,进驻时间可在上午或下午工作时间随机选择,每次进驻时间不少于2小时。

(四)“最多跑一次”制度。针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各接待窗口在详细了解当事人服务需求的前提下,通过相应的司法所,采取代办或上门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流动人员、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以及伤病残人员、孕妇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五)脱贫攻坚专项法律服务制度。以区(县)为单位,抽调机关律师管理、公证管理、社区矫正、司法鉴定、基层工作、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骨干力量,以及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组成1个脱贫攻坚法律服务团或若干个基层法律服务小分队,采取专项或上门义务服务的形式,对辖区内贫困村(社区)每季组织不少于1次的专项法律服务。

(六)预约服务制度。对相对偏远、人口居住分散,确因条件受限还没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站的村(社区),在人员活动相对密集的场所设置公共法律服务灯箱,公布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服务热线电话等信息,根据群众需求实行预约服务、网上视频服务或协调安排专人提供上门服务。

(七)质量评价制度。建立窗口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结合服务人次、意见采纳率、服务满意度等评价指标,对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纳入个人绩效考核内容。

(八)登记统计制度。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除做好日常接待登记外,及时收集统计本单位服务接待相关数据,按月填写、生成《公共法律服务统计月报表》,由各司法所统一汇总后,与每月25日前上报区(县)司法局。区(县)司法局每月29日前向市局基层处统计上报《公共法律服务统计表》。(见附件10)

(九)考核评比制度。各区(县)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情况要纳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年度责任考核,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市局机关负责制定量化的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对各区(县)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考评,市局每半年组织1次,区(县)司法局每季组织1次。

八、实施步骤

(一)调研准备阶段(2018年3月25日至4月20日):3月下旬,对各区(县)现有资源(人员、场所、设施设备、制度规范等)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建议。同步派专人赴外考察调研,学习先进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细化方案。3月底市局制定下发具体建设方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4月21日-8月15日):各区(县)司法局对照方案要求,全面展开各项建设,抓紧协调场所,配齐配全服务设施设备,规范工作台帐和各项制度,选准配强窗口服务人员,与后台服务保障力量实现工作对接,规范工作流程,保证平台能正常运转。8月中旬前,完成平台建设任务并向社会开放。

(三)深化提高阶段(8月16日-9月10日):8月中旬,市局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区(县)实体平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巡回检查,着重检验建设标准质量,发现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结合市局检查通报情况,各区(县)司法局进一步制定整改措施,压实整改责任,高标准完成整改任务,限期达标。

(四)考核验收阶段(9月11日-11月10日):9月中旬,市局将制定下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星级评定标准》,依据标准对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建设、管理及运行情况实施考核评定,并及时予以通报讲评。11月中旬前,全面做好迎接省厅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

九、几点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是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亲自管、负总责,切实把此项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要迅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层层传导压力,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平台建设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二)注重标准质量。要立足群众法律服务现实需求,统筹协调建设中遇到的困难矛盾,通过不断完善和规范,下大力提高硬件设施建设水平。要紧紧盯住制度规范和后台服务支撑队伍建设,理顺实体平台内外关系,厘清前台窗口与后台业务力量职责,定实定严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工作运行监管,充分调动各种服务保障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真正把实体平台的功能作用发挥出来。

(三)严格督导检查。各单位主要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要深入一线现场检查督导,帮助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工作末端落实。市局机关适时对各单位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情况实施检查、考评和通报,对工作得力,进展较快、效果明显的单位及时予以通报表扬,并推广其好的经验做法。对敷衍塞责、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四)搞好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宣传,扩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了解公共法律服务,畅通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渠道,切实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优势和作用,形成全社会支持和主动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的良好氛围。

附件:1.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标识(灯箱)样式草图

2.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背景标识样式草图

3.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流程图

4.公共法律服务来访登记台帐

5.矛盾纠纷案件移交台帐

6.法律援助案件移交台帐

7.公共法律服务预约台帐

8.公共法律服务业务移交台帐

9.群众投诉登记本

10.公共法律服务统计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