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转发陕西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开展“十项举措惠民生法律援助解民困”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专项计划)

市司发〔2015〕90号

西安市司法局

转发陕西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开展

“十项举措惠民生法律援助解民困”

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沣东新区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举措,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推动“法律援助惠民行动”深入开展,现将《陕西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开展“十项举措惠民生法律援助解民困”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为确保我市“十项举措惠民生法律援助解民困”主题实践活动顺利开展,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认真组织活动。各区县、沣东新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要认真组织学习活动相关文件,充分认识开展此次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要针对“十项惠民便民服务举措”的内容,结合各区县实际,突出特色,优化服务,推动此次活动深入开展。

二、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各区县、沣东新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通过优秀案例评选、案卷质量评查和受援人回访等形式,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三、强化沟通协调,确保有序推进。各区县、沣东新区司法局要积极争取本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取得政策、经费和人力的保障支持。同时注重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地将“十项惠民便民服务举措”融入到日常工作中,逐项落实,将这十项服务和管理措施制度化、常态化,确保此次活动取得实效。

西安市司法局

2015年6月8日

陕西省司法厅

关于组织开展“十项举措惠民生 法律援助解民困”

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惠民行动”,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开展“十项举措惠民生,法律援助解民困”主题实践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四中全会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考察时又强调指出,要扎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为了全面落实党和国家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实做好这项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民生利益的惠民工程,省厅拟以“十项举措惠民生,法律援助解民困”为主题,以“扩范围、提质量、优服务”为重点,不划阶段、不设环节,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实践活动,着力提升服务和保障能力,让更多的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讨得了公道,为“三个陕西”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目标

这次主题实践活动重在实践。要通过实践,上下联动,边探索,边完善,边服务,边提升,达到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目标。

(一)完善制度。瞄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目标,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完善;严格程序规则,完善以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为重点的各项管理制度,形成完备科学的管理制度体系,用制度保障事业发展。

(二)推进改革。坚持问题导向,探索创新,在畅通工作体制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工作保障机制等方面求突破,把成熟经验上升为政策,用改革推进制度完善。

(三)扩大范围。坚持应援尽援,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合理调整受援范围和受援对象,让法律援助制度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

(四)优化服务。创新便民服务措施,延伸服务站点,努力打造资源分布均衡的公共法律援助服务圈,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均等地享受快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五)提升质量。加强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监管,在提升数量的同时,注重提升质量,倡导办精品案件,让困难群众在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主要内容

十项惠民便民服务举措,具体包括:

(一)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决定的申诉人中的经济困难人群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决定的申诉,逐步实现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的具体要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积极探索,采取在法院等司法机关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第三方服务中心等形式,对法院和检察院已经受理的申诉案件中的经济困难人群,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二)将军人军属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三类对象,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给予法律援助。

(三)将70岁以上老人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对于我省70岁以上的老年人,只要其申请的事项符合有关规定,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凭老年证或身份证直接受理。

(四)将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坑农、害农案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对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造成损失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

(五)五类困难人群免审查,两类人群上门服务。除农民工以外,对农村五保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人群,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群,重度残疾或者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群等五类人群,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经济状况,凭民政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和有效证明直接受理申请。对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实行电话、网络预约,主动上门服务。

(六)全面推行阳光法援、高效法援、廉洁法援,强化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各级机构要全面实行信息公开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质量考评制。定期旁听法律援助案件审理,定期回访受援人。自觉对外公布投诉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对律师年度考评督查,拒绝或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严格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七)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受理窗口化服务,推进咨询申请村村(社区)通,掌上通。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临街、一层、无障碍标准推进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要依托妇联、工会、残联等延伸站点,依托乡镇司法所和村组人民调解组织规范站点,推行一镇(街道办事处)一站(法律援助工作站),一村(社区)一员(法律援助联络员)。各站点要公示公开法律援助范围条件、便民电话和联络员,实现咨询受理无死角、无盲区、全覆盖。要拓宽电话申请和网上申请渠道,开设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新兴载体开展宣传、咨询和自助申请服务,实现法律援助智能化。

(八)推行援调对接机制,努力实现受援人利益最大化。各级机构要对援助事项进行事前风险评估,推行诉前、庭前调解服务模式,建立咨询、代书、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援助形式并用的综合纠纷解决机制, 节约司法资源和时间成本,努力实现最佳纠纷解决效果。

(九)畅通省际、省内协作机制,降低维权成本。就困难群众异地申请法律援助、农民工讨薪和工伤赔偿等法律援助案件异地调查取证开展协作,各级机构之间对省内需要配合调查取证和协作事项应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对于需外省、市、县(区)协作的,省市机构应积极协调,确保维权途径一路畅通。

(十)推行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互通互认机制。各级机构要和当地法院沟通协调,建立审查互免机制。对于已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给予司法救助。对于已获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给予法律援助。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开展“十项举措惠民生,法律援助解民困”主题实践活动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要在做实上下功夫,谋划要实,组织实施要实,措施要实,要通过大力推进十项举措,将这十项服务和管理措施制度化、常态化。要根据各地实际,不断延伸范围,优化服务,突出特色,真正使活动取得实效。

(二)转变作风,强化队伍。各级机构要以这次实践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作风建设,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树立良好的服务窗口形象。要通过开展创佳评优、优秀案例评选、质量评查等形式,不断锻炼队伍,切实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要注重调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不断吸纳壮大志愿者队伍。

(三)加大宣传,提升影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站等舆论阵地,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十项举措,及时报道各地主题实践活动的新进展、新成效和好做法,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要着力培育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典型经验,示范引领,带动活动整体发展。

(四)加强督查,强化保障。各地要对活动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导。要紧紧抓住近期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落实政策、经费和人力保障。要不断完善法律援助信息平台建设,应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各项服务管理工作提升水平。活动期间,省厅将适时对各地进行督查,并将召开推进会、总结会等,对活动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各地有关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联系人:王 辉    029-87294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