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年度计划)

市司发〔2015〕47号

西安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年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属各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司法局

2015年4月28日

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年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司法鉴定事业科学发展,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行业公信力。市局决定,在全市司法鉴定行业开展“诚信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以行业诚信执业意识教育、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执业档案、建立司法鉴定行业诚信信息披露制度、开展司法鉴定案卷评查等四项内容为载体,以学习教育、制度建设等方式,着力培养司法鉴定人“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执业理念,努力强化行业诚信理念、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提高鉴定质量和水平,大幅度提升司法鉴定社会满意度、知晓率,实现依法鉴定、规范鉴定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郭秦林  党委书记、局  长

成  员:王  俊  党委委员、副局长

谢  莹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段元生  党委委员、政治(警务)部主任

赵瑞宁  副巡视员

领导小组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建设年活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赵瑞宁(兼)

副主任:李文阁  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

赵尚坤  司法鉴定管理处副处长

办公室成员由市属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和市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办公室负责行业“诚信建设年”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察落实工作。

三、活动内容

(一)强化行业诚信执业意识教育。市属各司法鉴定机构要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及市局要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日常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的行业诚信教育培训机制及规划。采取讲座、座谈、集体讨论、个人交流等形式使全体司法鉴定人,牢固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信念,引导司法鉴定人争当诚信执业带头人。市局统一组织安排法律法规、执业道德及相关教育培训;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及职业操守教育培训内容由各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组织安排。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做为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考量依据(责任单位:市局、市属各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人:司鉴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时限:11月底前)。

(二)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执业档案。建立行业诚信执业档案是增强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执业意识,强化司法鉴定人执业责任心,预防和减少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鉴定、慢鉴定、乱鉴定等不良鉴定行为的重要举措。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客观真实地记录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操守、执业纪律和受表彰奖励、惩戒处分等情况以及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各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人:机构负责人,时限:6月底前,11月底前)。

(三)扎实开展司法鉴定案卷评查。司法鉴定案卷评查是司法鉴定机构诚信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案卷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的声誉,也关系到我市司法鉴定行业的整体荣誉,更关系到司法鉴定行业诚信执业大格局。因此,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对各自2014年度司法鉴定案卷进行认真地自查,自查率不少于50%。市局将组成案卷评查专家组对案卷开展集中评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司法鉴定机构间进行互查等形式,开展司法鉴定案卷评查工作。评查结果做为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执业考量依据,予以通报,抄报省厅(责任单位:市局、各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人:司鉴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时限:8月底前)

(四)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信息披露制度。市局将在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荣誉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基础上,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行业诚信执业信息档案,并对司法鉴定行业诚信执业信息档案和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披露。对司法鉴定机构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司法鉴定人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情形的,市局将报请省厅处置(责任单位:市局,责任人:司鉴处负责人,时限:本年年底)。

四、诚信等级评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等级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市属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设立满两年的均应参加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未满两年的不予评定。

(二)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当年“评定办法”及“评定标准”进行自评申报。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在行业诚信等级评定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暂缓评定直至取消参评资格。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评定结果通过西安市司法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届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领导小组确定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等级,向社会进行公告。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重新确认一次。

五、工作要求

(一)各司法鉴定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申报材料,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取消当年评定资格。

(二)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悬挂行业诚信等级牌匾。对没有悬挂或未在醒目位置悬挂行业诚信等级牌匾的司法鉴定机构,市局将责成其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

(三)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等级评定情况作为各类评优奖励条件。

附件:1.西安市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2.西安市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附件1

西安市司法鉴定机构行业

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西安市司法局《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年

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诚信等级是反映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状况的综合评价。主要从司法鉴定机构制度健全落实、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状况、公益活动开展、社会声誉、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计划备案及学分登记、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档案建立、鉴定案卷评查结果、行业诚信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第三条 西安市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行业诚信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业诚信等级评审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评定程序:

一、申报:各司法鉴定机构应于本年度12月10日前,依据本办法进行自评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等级申报受理、初审工作。

申报材料: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等级申报表,加分、减分证明材料(行业诚信执业意识教育、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执业档案、司法鉴定案卷评查)。

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对司法鉴定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评定意见,提交领导小组进行评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等级分为AAAAA、AAAA、AAA、不授予等级四个等级,AAAAA为最高等级。

(二)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等级评定得分,基础分80分;加分不能超过20分;减分不能超过15分。综合得分按基础得分+加分得分-扣分得分情况确定。

(三)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等级评定综合得分90分以上者为AAAAA级行业诚信司法鉴定机构;得分80分以上低于90分者为AAAA级行业诚信司法鉴定机构;得分70分以上低于80分者为AAA级行业诚信司法鉴定机构;得分70分以下的司法鉴定机构不授予行业诚信等级牌匾。

(四)司法鉴定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降低或取消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等级:

1、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从受处罚之日起取消其原评定的行业诚信等级;

2、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从被处罚之日起依照本办法降低其原评定的行业诚信等级。

(五)司法鉴定机构被取消或降低行业诚信等级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原行业诚信等级牌匾;司法鉴定机构被降低诚行业信等级的,重新颁发新行业诚信等级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六)司法鉴定机构被取消行业诚信等级的,自被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行业诚信等级评定。

三、公示: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等级初评定结果通过西安市司法局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四、异议复核:司法鉴定机构对行业诚信等级初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异议复查申请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五、授牌和公告:被确定行业诚信等级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市局颁发行业诚信等级牌匾及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五条 复核评定:首次评定两年期满,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自评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组织复核,可以晋级或保留原行业诚信等级,也可以降级或取消原行业诚信等级。行业诚信等级复核有变化的,收回原行业诚信等级牌匾,重新颁发新的行业诚信等级牌匾。

第六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司法局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行。

附件2

西安市司法鉴定机构行业

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根据《西安市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定标准。

第二条 本评定标准在西安市司法局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备案及学分登记占20%;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档案建立占40%;鉴定案卷评查结果占30%;其他10%。

第四条 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年”评定得分标准:

(一)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合计得分20分

1、制定日常教育与专题教育培训计划计3分;

2、培训计划报送市局备案计2分;

3、司法鉴定机构组织讲座、座谈、个案讨论、个人交流每次计4分(详见记录);

4、参加市局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计6分(详见记录);

5、司法鉴定人学分登记记录情况计5分(详见西安市司法局实行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学分登记制的通知)。

(二)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执业档案合计得分40分

1、记录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基本信息完整计10分;

2、记录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鉴定、慢鉴定、乱鉴定等不良行为为内容计15分;

3、记录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遵守职业操守、执业纪律和受表彰奖励、惩戒处分等为内容计15分。

(三)开展司法鉴定案卷评查合计得分30分(详见西安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四)其他合计得分10%

第五条 教育培训学分登记得分、案卷评查得分按比例换算计入行业诚信总得分。

第六条 本评定标准由西安市司法局解释。

第七条 本评定标准自公布日起实行。

西安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