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
关于准予张兴无等9名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通知
各相关区县司法局、沣东新城司法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及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核准程序的通知》(陕司通〔2012〕259号)和陕西省司法厅《关于下发2015年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核准配额的通知》(陕司通〔2014〕122号)规定,经参加省厅培训考试合格、市局审查,同意为张兴无等9人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准予执业,名单如下:
雁塔区(1人)
张兴无 雁塔区电子城法律服务所
沣东新城(1人)
李林明 沣东新城王寺法律服务所
灞桥区(2人)
何 赫 灞桥区红旗法律服务所
冯晓军 灞桥区灞桥法律服务所
阎良区(1人)
姜 红 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
户县(1人)
王希武 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
长安区(1人)
牛小军 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
周至县(1人)
辛 玥 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
临潼区(1人)
王 丹 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
请各区县司法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指派专人持单位信函到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西安市司法局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