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08109,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给婴幼儿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危害,给我国乳制品行业带来了严重影响。这一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乳制品行业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一些企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存在缺位,有关部门配合不够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保证乳品质量安全,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必要制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

  问:条例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此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提出严格要求。二是严格领导责任。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三是明确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问:条例对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作了哪些规定?

  答: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是检测乳品是否安全的重要依据,针对此次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条例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标准的制定部门。二是对标准的及时完善、修订作了规范。三是规范标准的内容。

  问:按照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者的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违反这些规定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条例对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一是禁止在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从重处罚。

  二是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对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国家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从重处罚。

  三是禁止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禁止收购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四是禁止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乳制品生产;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问:为确保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条例作了哪些专门规定?

  答:为确保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条例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对制定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标准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加强对婴幼儿奶粉生产环节的监管。三是规定婴幼儿奶粉召回、退市特别制度。

  问:条例在奶畜的养殖环节作了哪些规定来确保生鲜乳的质量安全?

  答:优质的奶源是提高乳制品质量的重要保障,科学、规范的奶畜养殖,有利于从源头上提高乳品质量安全水平。条例对奶畜养殖环节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建立奶业发展支持保护体系。二是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加强规范。三是对生鲜乳生产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问:条例对生鲜乳收购作了哪些规定?

  答:生鲜乳收购是奶农和乳制品生产者的中间环节,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条例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建立生鲜乳收购市场准入制度。二是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的经营行为。三是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

  问:为了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条例对乳制品生产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条例对健全乳制品生产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强化乳制品生产企业的检验义务。二是规范乳制品的生产、包装和标识。三是建立健全不安全乳制品召回制度。   

  问:条例在销售环节规定哪些措施确保乳制品的质量安全?

  答:为确保销售环节乳制品的质量安全,条例作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强化乳制品销售者的质量安全义务。二是建立不合格乳制品退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