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市级法律援助示范窗口单位”建活动的通知(专项工作计划)

市司发〔2015〕30号

西安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市级法律援助示范窗口单位”

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沣东新城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示范窗口”建设,提升基层法律援助工作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市局决定今年在全市继续开展“市级法律援助示范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主线,以省厅确定的“六大行动”提升年活动为依托,紧扣“服务全市大局,建设法治西安”这个中心,不断地加强法律援助基层工作站点规范化建设工作,切实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二、创建单位

全市依托乡镇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各社团组织及公、检、法等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

三、创建标准

(一)人员到位。法律援助工作站点要有1~3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人员到位,职责明确,分工合理。

(二)场所便利。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在办公场所悬挂法律援助标识,醒目位置设置法律援助宣传牌,设立公示栏,对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申请程序、热线电话等基本内容进行公示。

(三)制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

(四)台账齐备。要有规范的工作台账,做好来电来访登记,每月整理分析来电来访情况,及时进行舆情分析汇报。

(五)服务尽责。工作人员服务热情周到,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和联络员的业务培训,能及时有效地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引导到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近三年来无投诉。

四、创建方法

(一)开展创建。各区县司法局要按照创建标准,组织创建单位认真开展创建活动,使创建单位基本达到“场所便民、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制度健全、服务专业”的要求,不断提高创建单位规范化建设水平。

(二)区县推荐。在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各区县司法局按照市局确定的具体标准,自行推荐申报“市级法律援助示范窗口单位”,推荐材料于8月29日之前上报市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

(三)市局考察。市局将于9月份按照各区县推荐情况,组织考评组,按照标准对被推荐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验收。

(四)统一授牌。经验收达标单位,由市局在10月中旬授予“市级法律援助示范窗口单位”,并在全市予以通报。

(五)加强管理。对已授予“市级法律援助示范窗口单位”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市局将加强检查指导,确保法律援助职能作用得到发挥。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筹划。各区县司法局要把创建工作作为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重要抓手,列入司法行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详细的创建计划,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认真解决法律援助示范窗口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二)重点培植。各区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确定重点创建单位,精心扶持培育,加强动态管理,发挥好示范窗口单位的引领作用,推动法律援助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总结提高。要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不断总结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做法、新经验,挖掘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中的先进事迹,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法律援助工作良好的社会形象。

联系人:康  峰

电  话:87250420  

附件:西安市法律援助基层工作示范站点申报表(请下载)。

西安市司法局

2015年4月3日


相关附件:

市司发30号